—— 用证据冲破国家卫健委的四个禁区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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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行了长达 24 年的强制全民补碘,但国家卫健委的领导和专家一直没公开承认过存在补碘过量的问题。国家卫健委承认我国对食盐的碘含量进行了四次调整,当然都是下调,但每次都不承认是因碘摄入过量才下调的。
中国人是否被补碘过量,是国家卫健委的四个禁区之一,这个问题本来纯属小儿科问题,但却全国讨论了 24 年,至今国家卫健委仍然坚持补碘不过量。
本人 2013 年 3 月 12 日在新浪博客里发表了《关于中国人民是否被补碘过量的终审判决》,本文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后发表。
一、中国人现在碘摄入是不是过量?
经过四次食盐碘含量下调后的现在,是不是还存在碘过量问题呢?如果现在仍然存在过量问题,那么可以
确定从强制全民补碘的时候就一直存在补碘过量问题。
国家卫健委说现在不过量。理由如下:
2018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补碘指南 》中第 13 页:
“按照我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如果食盐强化碘量水平为 25mg/kg ,每天摄入 5g 食盐,烹调损失率按 WHO 等国际组织推荐的 20% 计算,每天从加碘食盐中可摄入碘 100 μ g ,加上饮水和食物中摄入的碘,则能达到一般人群碘推荐摄入量( 120 μ g/d ),因 此除了居住在水源性高碘地区的居民不食用加碘食盐外 , 其他居民都应食用加碘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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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殿军等人说的不过量是有三个条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才不过量
1 、 “ 食盐强化碘量水平为 25mg/kg ”
《中国居民补碘指南》第 12 页可以看出我国多数省的食盐加碘量是 30 毫克 .kg 或 25/30 毫克 /kg ,但孙殿军等人为了保证计算不过量选择了最低值,很显然是不正确的。
2. “每天摄入
5 克食盐”
这是 孙殿军 , 滕卫平等 23 人制造谣言最露骨,最明显的地方
计算中国人通过碘盐获得的碘的摄入量,人人皆知必须按照食盐的碘含量和人的实际食盐摄入量计算,这是全世界公认的最简单,最直接的唯一方法。但是中国伟大的专家们,为了故意掩盖补碘过量,故意把食盐碘含量选最低量,故意把人均食盐消耗量选择最低量,甚至是虚构的量。请问专家们,中国什么时候确定了中国人均食盐消耗是 5 克?这里选 5 克,就是虚构的量。选 5 克,得出中国人碘摄入量不过量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有意义吗?不但无意义,而且暴露了这 23 人全是骗子。(碘摄入不单指食盐消耗,所有食品都含有碘盐 , 国家对外公布的是每人每天 13 克 )
3 、 烹调损失率按 WHO 等国际组织推荐的 20% 计算
WHO 确实有出厂到用户损失 20% ,烹调时损失 20% 的结论。但那是用碘化钾补碘时的结论。我们食盐添加的是碘酸钾,碘酸钾的损耗比碘化钾低得多,因此用碘化钾的损耗代替碘酸钾的损耗是明显错误的。
因此在中国能满足孙殿军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极少,因此说现在我们不存在补碘过量问题是完全错误的,是骗人的。 。
经过四次降低碘盐碘含量后的现在,仍然存在碘过量问题,那么 1994 年开始强制全民补碘时会不过量吗?很显然,我国一直存在补碘过量问题。
二、 人体生理需要量
补碘过不过量,首先要有个标准,否则没法比较,而且中国人要用中国人的标准。
1 、人体生理碘需要量
在这个问题上全世界基本没有异议,全世界公认人体生理碘需要量是 60 —— 75 微克 / 天。
陈祖培也承认人体生理碘需要量是 60 微克 / 天:
【证据】“碘的需要量取决于机体对甲状腺激素的需求量,机体在(成人)基础代谢和中等活动用以维持生命活动所需甲状腺素,其碘含量为 50 — 75 μ g/ 天,故碘每日的生理需要量是 60 μ g/ 天”
【证据来源】
陈祖培,卫生部地方病专家咨询委员会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组长,《对我国全民食盐加碘后人群的碘摄入量和安全量的分析》中国地方病杂志
2001 年第 16 卷第 3 期
2 、全世界推荐各种营养都以生理需要为基础
查阅国内外(中国的 1995 年前的营养标准),全世界各国营养协会对各种营养的推荐都以人体生理需要量为基准,根本没有生理需要量× 2+30 之说。如果碘营养这样推荐,其他营养都这么推荐,全世界的人都被撑死了。
3 、中国人应该有中国人的标准,不能套搬美国人的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每人每天碘摄入量 150 μ g 是按美国人的标准的。美国成年人平均体重 85kg ,而中国人平均体重 60kg ,全世界公认营养与体重是直接密切相关。
中国人用美国人的标准,连全世界公认没有碘缺乏病流行的上海也变成了缺碘区,是明显荒谬的
4 、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不是最低值,而是最佳值
人人皆知,国家推荐的人大代表人选,都应该是出类拔萃的人物。国家任何推荐量都是最佳量,而不是最低量。例如世界卫生组织推荐食盐摄入量是每人每天 6g ,我们都知道这 6g 是最高量,小于 6g 可以,多于 6g 心脑血管疾病就风险增加了。怎么到了人体需要的碘,卫生部就变成推荐值是最低值了呢?
5 、陈祖培等人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范围是 150 — 300 μ g
为了掩盖补碘过量问题,陈祖培等人说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碘摄入量范围是 150 — 300 μ g ,查证世界卫生组织任何文件,任何人都从来没这样说。 世界卫生组织到现在也没承认。
三 、设计 目标 ——尽量过量
有下列 八 个证据证明卫生部在设计强制全民补碘方案中明显存在设计过量问题。
1 、最隐蔽的修改——把补碘剂的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 。
全世界食盐加碘量的标注方法不统一,有的是以碘化物的分子量计算,有的是以碘离子计算。这其中也有奥妙。
例如我国过去对食盐加碘量的表示方法没标明是“以碘离子计”,说明是以加碘剂的分子量计算的 。 如用碘化钾补碘,加碘量为“二万分之一”是指在二万份的食盐中加入一份碘化钾,相当于碘盐的含 碘化钾 量是 50 / 。但这 50 毫克不是以碘离子计,而是以碘化钾分子计算。即含 50 毫克的碘化钾。
新政策把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因为碘化钾中含碘量是 126.9/166=76.4% 这样同样是以“二万分之一”比例添加,以分子计算是 50 / 碘化钾,以离子计算就是 65.5 / 碘离子,这样同样的比例数值就可以每公斤食盐多添加 15.5 毫克的碘化钾。
碘酸钾的添加更明显,因为碘酸钾的含碘量是 126.9/214=59.3% ,同样是以“二万分之一”比例添加,以分子计算是 50 / 碘酸钾,以离子计算就是 要达到 50mg/kg (以离子计)每公斤食盐就要添加 84.32 碘酸钾。 这样每公斤食盐以离子计算比以分子计算多添加了 34.32 毫克。
这种小小的修改,里面却有大大的学问,不是简单的只是表示单位不同,而是通过分子变离子,可以增加 68.6% 的碘酸钾添加量。卫生部如此精打细算的目的只有一个,尽量让中国人吃更多的碘酸钾。
2 、最巧妙的变化——把份数添加改为重量百分比添加
我国原来“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1994 年改为按重量百分比添加,这又是为什么呢?我告诉你这里的秘密。
例如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二万分之一添加,是指在二万份的食盐中加入一份碘酸钾 ( 以离子计 ) ,相当于 5 0 毫克 / 公斤的碘盐。虽然盐厂会出现混合不均匀的现象,但用盐不是一次买很多,假如这次买的盐碘含量高了,下次可能就低了,但总的碘含量不会超。两 个 人假如你一年用 10 公斤以份数添加的 50 毫克 / 公斤的碘盐,相当于一年补了 5 00 毫克的碘。
改成按重量百分比添加就明显不同了。还是 5 0 毫克 / 公斤碘酸钾(以离子计),用重量百分比添加,碘盐监测发现低于 5 0 毫克 / 公斤的都是不合格商品,这样盐厂势必要多加碘酸钾,只能高
不能低。如果没有上限就会出现最高达 587mg/kg 的现象。后来加了上限 60 毫克 / 公斤,这样在 5 0--60 毫克 / 公斤的范围内都是合格品。 你 还是每年用 10 公斤碘盐,这样你每年摄入的碘就是 5 00 到 600 毫克了。平均 5 5 0 毫克,比用份数添加不知不觉增加了 10 % 。
由此可见地方病专家组是非常善于精打细算的,这两个小小的变换就使老百姓的碘酸钾摄入量增加了 68.6%+ 10 %= 78 .6% ,。
3 、最有效果的遗传——把碘化钾的添加方式用于碘酸钾
“纲要”中说“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 50 mg/kg,出厂不低于 40 mg/kg、销售不低于 30 mg/kg用户不低于 20 mg/kg。”,
这句话出现在 1994 年的《中国 20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这句话本来是针对用碘化钾做食盐加碘时的要求。因为碘化钾的稳定性很差,怕热、怕光,损耗很大,从出厂到用户要损失 4 0% 以上。可是我国从 1989 年就下文件由碘化钾改为碘酸钾了,碘酸钾的稳定性很好,这里再提“四个不低于”就明显错误了。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承认原先把各种损失估计为 4 0% 是过高了。卫生部于 2002 年也做了实验,作出了让人们惊讶的结果“碘酸钾碘盐是相当稳定的,经 1 年时间的存放,未发现明显碘损失”。
(阎玉芹,陈祖培,项建梅,叶振坤,刘迎迎《碘酸钾碘盐的稳定性研究》中国地方病学杂志第 21 卷第 4 期 2002 年 7 月)
从估计损失 20 % 到损失不足 1% ,多大的差距呀!,如此加碘中国人能不被补碘过量吗?
但令人遗憾的是号称是经过周密科学论证过的强制全民补碘,从 1989 年公布碘酸钾稳定性高于碘化钾而改为碘酸钾补碘后 13 年,在民众的呼声中不得已做了研究试验而得出上述结论。由此可见什么“科学、充分论证过,都是骗人的鬼话。更为遗憾的是这项从一开始就错误的加碘方法,从 2002 年发现错误,到现在又过去 10 年多了,《规划纲要》的规定 到 2013 年才下调 5 毫克 /kg 。
4 、最露骨的添加
——加碘量没有上限
“纲要”中说“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 50 mg/kg,出厂不低于 40 mg/kg、销售不低于 30 mg/kg用户不低于 20 mg/kg。”,
把有毒的药品碘酸钾的添加量在文件中连续提出四个不低于,不限制最高量。即使你把毒品当做“强化营养”品对待,营养品也有限量,不是越多越好。
由于不限最高量,必然导致加碘过量,陈祖培说“发现由于对碘盐中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部分地区的碘盐的碘含量过高,有的达 100
mg/kg ”。(
《食用盐碘含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真的碘盐最高碘含量只是 100
mg/kg 吗?远远不是,请看发表在《产品可靠性报告》 1997 年第 08 期,作者:范建成的文章《吃碘
越多越好吗 ?
碘盐中碘含量标准应规定上限》,文章说:“ 1996 年第二季度 , 我们对内蒙古自治区 24 个地区的 120 份样品 ( 每个地区 5 份 ) 进行了检验 , 其中有两个地区的盐碘含量平均值分别为 139mg/kg 和 587mg/kg 。前者为出厂水平标准下限的 3.5 倍 ; 后者为出厂水平标准下限的 14,7 倍。”
5 、最偏激的惩罚——罚少不罚多
“纲要”中第 5 章“罚则”,从第 24 条到第 29 条,“碘盐”一词出现 9 次,“不合格碘盐”出现两次,“缺碘”出现两次;“高碘”与“碘过量”,出现零次。
“不合格碘盐包括加碘不足和加碘过量这两种,相较而言,我们更重视加碘不足的食盐。”刘守军认为,“这种罚则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失衡。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加工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
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 ;
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 3 倍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少不罚多的目的就是要老百姓更多的吃碘盐。
6 、最严厉的“一刀切”
——“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
中国全国被强制全民补碘,是古今中外第一次。为了不让国人吃自然盐,人和牲畜平等用外汇买来的碘加工的碘盐。
中国地域广大,必然存在缺碘区,但同时也存在高碘区和适碘区,中华 960 万平方公里都缺碘是绝对不可能的。全世界公认病区补碘是正确的。对于高碘区只能供应非碘盐,适碘区也不应该供应碘盐。但地方病专家组故意扩大缺碘区的范围,人为让全国都缺碘,全国“一刀切”。这样的结果是高碘区补碘肯定是补碘过量,适碘区被强制全民补碘也同样会补碘过量。经认真核查,发现我国的 缺碘
地区 人口最多是 3 .8 亿人,这些人中也有一部分人补碘过量,其余 10 亿人都被补碘过量。
7 、最阴险的隐瞒——隐瞒添加亚铁氰化钾
( 1 )、食盐里添加了亚铁氰化钾
《食用盐国家标准 ( GB5461
2000)
》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07 )都指出“食盐中添加抗结剂亚铁氰化钾,最大使用量
0.01 g/kg ,以亚铁氰根计”。
卫生部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化学名称和添加量,但碘盐的包装上只有拮抗剂,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既没有化学名称,也没有添加量。卫生部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是为什么呢?
( 2 )、为什么要“以亚铁氰根计”?
在生产和生活中,显然是“以亚铁氰化钾计”要方便得多。另外,“以亚铁氰根计”和“以亚铁氰化钾计”差别很大,以亚铁氰根计是以亚铁氰化钾计的 2 倍,也就是意味着实际上食盐中亚铁氰化钾的含量是 20 mg
/kg !随便找一个买盐的人,无论是否学过化学都会以为是“以亚铁氰化钾计”。另外为何不少检验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和食盐行业内部的人也往往认为是“以亚铁氰化钾计”?请问卫生部为何故意混淆,隐瞒真实含量以使得亚铁氰化钾的含量看起来低一些?
8 、 最不担心的是补碘过量 ——“补碘最物美价廉的方法就是每周喝一次紫菜汤。”
陈祖培只提倡食盐加碘,从来不提倡食物补碘,这里却提出补碘最物美价廉的方法就是每周喝一次紫菜汤。如果不吃碘盐,这种办法完全可以。但是汤里不能不加盐,非碘盐买不到,只能用碘盐。本来仅从食盐中得到的碘就超量了,再加上紫菜里的碘,岂不是雪上加霜,碘更超量了?
9 、 最可恶的碘缺乏病消除标准
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第一条是合格碘盐食用率必须大于 90% ,这条达不到就是碘缺乏,这条不修改,中国 就 永远是一刀切,永远是强制全民补碘。 国家卫健委修改食盐加碘条例 只是缓兵之计,只是丢卒保车。
例如 2012 年初卫生部发表文章提出北京和上海碘盐食用率低于 90% ,受到了批评,并监督改正。北京是高碘区,上海是适碘区,对这两个直辖市也要求 90% 的碘盐食用率是明显错误的。但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不改,北京上海就永远被强制全民补碘。
四 、故意设计过量
由上述证据可以清楚看出中国的补碘政策确确实实存在设计过量问题。但设计过量 是 意外过量和故意过量。意外过量是主观不希望过量,但由于一些想不到或想不周全的事件出现,计划外造成的过量。对于这个问题老百姓是通情达理的,不会抗议的。我也不会写大批文章揭露此事。
本人的研究发现,目前存在的补碘过量问题不止是过量,更严重的问题是这些设计过量全部是人为故意,全部是明知故犯,故意让中国人补碘过量。
当然有大量铁的证据证明如下:
1 、把补碘剂的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问题
卫生部地方病专家组都是中国著名的高级专家加,明明知道人体碘的生理摄入量是每天 60 微克 左右 ,也明明知道我国原来用碘化钾以分子添加方式效果全世界公认良好,还明明知道把分子添加改为离子添加后会增加 68.5% 的 碘酸钾 添加量。因此纯属为了增加碘酸钾补碘量而故意修改。请问,还会有别的解释吗?
2 、把份数添加改为重量百分比添加问题
这个问题与上面的例子相同,为了让中国人更多品尝国际公认为中等毒性的碘酸钾的滋味,明知道把按份数添加改为按百分比添加会增加 10 % 的碘摄入量,还不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坚持修改,难道不是故意伤害吗?
3 、关于“四个不低于”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非常明显。非常露骨的。你说碘酸钾稳定性好,损耗小,但小到什么程度你完全隐瞒了,还按碘化钾的“四个不低于”方式添加碘酸钾,明明知道这样做会造成碘酸钾添加明显过量,还要把这种方式写 入中国 第二大国策里,“婶也不能忍,叔更不能忍”。
本来卫生部规定碘盐出厂是 40 毫克 / 公斤,用户标准是 20 毫克 / 公斤,但由于用了碘酸钾,卫生部也公开承认中间损失极小,卫生部多次检测全国用户碘盐碘含量,例如 1999 年卫生部“全国居民户盐碘中位数为 42 . 3
mg / kg , >40
mg / kg 的省份有 24 个”,卫生部明明知道碘盐中间损失极小,用户碘盐的含量过高会造成国人补碘过量,还 长时间 迟不改,目的何在?
由于民众的质疑,卫生部修改过两次,先把 40 mg / kg 降为 35
mg / kg 。 2012 年又改为 30
mg / kg ,但仍然存在明显补碘过量问题。
4 、碘酸钾补碘不限最高量问题
在推行碘酸钾补碘不限最高量的时候,真的是卫生部一时疏忽吗?不是,完全不是,纯属故意。证据如下:
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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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 GB 14880-19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影印件清楚可知 . GB 14880-1994 是卫生部 1994 年 2 月 22 日批准、公布, 1994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而《中国 20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是国务院 1994 年 9 月 21 日发布并执行的,两个文件都是卫生部搞的,而且 GB
14880-1994 在前,《中国 20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在后,说明当时已经有了“食盐碘化量 20~60mg/kg ”的国家标准,但地方病专家组完全把这个国家标准忽略不计,亲爱的朋友,明知已经有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还故意对碘盐里添加的毒品不限最高量,难道不是故意吗?这个明显的问题到 1997 年才因检查发现碘盐出现碘含量过高后,才被被执行“食盐碘化量 20~60mg/kg ”的国家标准。可是这次修改却变成了陈祖培根据实测结果三次调整碘盐的含碘量标准证据之一,成了他的功劳,广为宣传,“叔可忍,婶不可忍”!
5 、最偏激的惩罚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明显故意,卫生部明明知道人体碘的生理需要量是 50 到 70 微克 / 天,明明知道碘缺乏和碘过量都是对人体不利的。但为了让中国人尽量补碘过量,公开故意采取食盐加碘量惩罚少,不罚多的方法,鼓励盐厂尽量多加碘。
6 、全国“一刀切”问题
卫生部明明知道我国存在高碘区,也知道有甲状腺疾病的患者不应该吃碘盐,但卫生部故意 忽略 高碘区人口,故意忽略有甲状腺疾病的人口,全部实行强制全民补碘。所有这一切都是明知,都是故意。
7 、添加的亚铁氰化钾问题
卫生部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标明化学名称和添加量,这是人人皆知的。但碘盐的包装上只有拮抗剂,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既没有化学名称,也没有添加量。卫生部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这不是明知故犯是什么?为什么要明知故犯呢?
8 、一周一次紫菜汤的问题
卫生部明明知道碘盐的含碘量已经超过人的生理需要量了,不应该再采取其他补碘措施了。卫生部也明明知道人类所有食物中海带和紫菜的含碘量是最高的。为什么在强制全民补碘的同时还要告诉人们“一周一次紫菜汤的问题”呢?
9 、明知道病区补碘已经过量,还要全民过量
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把碘化钾改为碘酸钾后要适当降低食盐碘含量,但我国把碘化钾改为碘酸钾后不但没降低食盐碘含量,反而取消了五万分之一,这样从 1989 年后,我国就已经对病区的人口实行了补碘过量。
【书名】碘缺乏病地方性甲状腺肿与地方性克汀病
【作者】马泰
卢倜章
于志恒主编
【文献来源】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3 年《碘缺乏病地方性甲状腺肿与地方性克汀病》第 2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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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提示 1990 年全国除上海外都在缺碘区进行了补碘,全国的缺碘区人口是 45586.7 万人。
人体对碘的生理需要量是 60 微克左右,世界卫生组织说成年人每人每天的碘需要量是 80-150 微克,国家卫健委现在承认中国成年人推荐碘摄入量是每人每天 120 微克。但是 1990 年全国碘供应量在 200~300 微克 / 日的只有一个省,供应量在 300~400 微克 / 日的有 9 个省,供应量在 400~500 微克 / 日的有 11 个省,供应量在 500~600 微克 / 日的有 6 个省,供应量大于 600 微克 / 日的有 2 个省,全国缺碘区人均供应碘离子 412 微克,大大高于人体对碘的需要量。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从 1990 年的补碘已经超过生理需要 5 倍以上,对非病区强制全民补碘,岂不是更过量?
10 、明知补碘过量,还要临阵加码,是什么用心?
事实已经证明, 1990 年全国缺碘区的补碘已经存在明显补碘过量问题,但是 1994 年,还要临阵加码,走向更高强度的过量。
国务院于 1993 年 9 月 22 日至 24 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国 2000 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 , 国务院总理李鹏给动员会写来贺信 , 指出 : “到 2000 年消除碘缺乏病 , 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希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继续加强领导 , 各负其责 , 在国际组织协助下 , 为落实《中国 20 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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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年的 《中国 20 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草案定义的
“ 我国规定盐碘含量出厂不低于 30 mg/kg、销售不低于 25 mg/kg用户不低于 20 mg/kg。 ”但是 1994 年的《中国 20 00 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被修改为 “ 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 50 mg/kg,出厂不低于 40 mg/kg、销售不低于 30 mg/kg用户不低于 20 mg/kg。 ” ,
原来的标准已经超过人体需要量的 5 倍以上,如今又临阵加码,再提高加碘量,这难道不是明显的陷害吗?(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