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国家卫计委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由于国家卫计委是《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文件的主要发布部门,因此本人向国家卫计委发出申请信息公开,是理所应当的。要求公开的信息如下:
“1989年卫生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确认:“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 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
申请公布的政府信息:作为1989年决定科学依据的1)”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于预防治疗缺碘症具有与“碘化钾加工碘盐”同样的效果的动物试验与人体临床试验科学研究报告;2)证实”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人类健康无害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2、国家卫计委的第一个回复
2016年4月7日卫计委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现答复如下:
经查阅我委档案系统,未发现《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 1日卫地字[89]第2号),需查阅纸质挡案、但因目前我委档案库房所在办公楼进行整体维修施工,档案库房封闭,查阅纸质挡案,暂时无法向你们提供文件相关情况。
任何人百度搜索《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会搜出来数千这个文件,但是卫计委竟然公开说“经查阅我委档案系统,未发现《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 1日卫地字[89]第2号),需查阅纸质挡案”,因这个理由而拖延回复是不是太小儿科了吧!
在等待回复期间我去了2次催问,都说不知道,让我去信访办问,而信访办又说不管此事,只好等待。
2017年5月18日国家卫计委第二次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我办于2016年3月21日和3月22日收到你们当面递交的《国 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由于当时我委档案库房 所在办公楼进行整体维修施工,档案库房封闭,无法查阅纸质档案, 2016年4月7日,我办通过挂号信向你邮寄了告知书,告知暂时无法向你们提供文件相关情况。
目前,我委办公楼整体维修施工已结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现答复如下: 经查阅我委现存档案,未查找到“1) ‘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于预 防治疗缺碘症具有与‘碘化钾加工碘盐’同样的效果的动物实验与人 体临床实验科学研究报告;2)证实‘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人类徤康无害的毒理学动物实验报告”。
如不服本告知书,可按《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60日内向我委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证据图片:
卫计委的上述回复证明我国在把碘化钾改为碘酸钾补碘的时候,根本就没做过任何有关碘酸钾补碘的动物和人体的病理毒理实验研究,完全是按照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的要求,对全中国用碘酸钾过量补碘。
当时欧美国家已经成功用碘化钾补碘65年,中国也成功应用碘化钾补碘28年。碘酸钾只实用于湿热地区,但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干燥。只因为碘酸钾稳定性和毒性大于碘化钾10倍以上,不做任何实验研究,就急速将中国的碘化钾补碘全部改为碘酸钾补碘 ,是什么目的,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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