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制全民碘酸钾过量补碘是正确的,国家各个参与部门都会争抢功劳,但在为期两年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中却发现积极参与的部门却是互相推诿,竟然都说“强制全民碘酸钾补碘与他们无关”,这说明了什么?我会陆续公布大量有关新证据。
1、为什么要发信息公开?
我国1989年前是用全世界公认比较安全的碘化钾补碘,1989年卫生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确认:“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 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让全国人民用毒性比碘化钾大十多倍的碘酸钾补碘,应该先做有关的实验研究,但国内查不到有关实验报告,因此本人要求公布有关实验报告。
由于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文件的联合发布部门,因此本人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申请信息公开,是理所应当的。要求公开的信息如下:
“1989年卫生部、轻工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确认:“多年来,我国一直使用碘化钾加工碘盐,为防治碘缺乏病做了大量工作。... 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在全国逐步改用碘酸钾加工碘盐”。
申请公布的政府信息:作为1989年决定科学依据的1)”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于预防治疗缺碘症具有与“碘化钾加工碘盐”同样的效果的动物试验与人体临床试验科学研究报告;2)证实”碘酸钾加工碘盐”对人类健康无害的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
2、国家医药管理局回复
国家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4月1日回复说:“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工作职能,请向相关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碘化钾和碘酸钾都是药品,特别是碘酸钾是具有中等毒性的化学药品,被添加到食盐里,国家医药管理局并且是文件的签署部门,当被我问到根据的时候却说“不属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依据工作职能,请向相关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医药管理局明明知道把碘化钾改为碘酸钾是卫生部的决定,却把责任推到一个企业——盐业公司,难道不奇怪吗?
证据图片:
3、中国盐业回复“我公司无法、无权提供您所需要的信息公开内容”
由于国家医药管理局把责任推给盐业公司,我们又向盐业公司提出申请,中国盐业总公司2016年4月22日回复如下.:
“告知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提《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1989年2月1日 卫地字〔89〕第2号)是由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中国盐业总公司只是碘盐的生产者和批发企业,是《关于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联合通知》的执行者,而不是碘酸钾代替碘化钾加工碘盐的决定者,更不是“相关相关盐业主管部门”,故“告知书”及“申请表”中所列诉求我公司无法、无权提供您所需要的信息公开内容”
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回复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是完全正确的。有成绩是卫生部的功劳,有错误却推给企业,而且推得一干二净,这就是中国政府的本能!
证据图片:
究竟什么结果?请看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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