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军转干部,但我同情他们的遭遇,也要为他们呼吁。
请注意两个事实,第一个事实是我这里说的的军转干部,不是当兵两三年的义务兵,而是专业军事干部,是国家承认的国家干部。第二个事实是1992年前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安排都是分配制,组织根据各地各行各业的需要安排工作,其待遇与同级别行政干部相同。
一、事出有因
1992年1月17日北京一位88岁的老人携全家到深圳等地画了四个圈,从此被圈住的四类人至今还有三类人25年仍然被困扰。其中的一个圈被圈住的人群,就是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
1992年邓小平反复多次强调深圳经验,多次提出“谁不改革谁就下台”的最高指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原劳动部和原人事部联手出台“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从此把我们推向困难重重的生存境地。
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出台的劳办发(1993)78号文——即转发深圳市《关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把企业军转干部置换成企业一般职工,彻底否定了我们的法律地位及“国家干部”的法定身份,取消了与原干部职务相对应的政治、经济待遇。
首先在我们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剥夺了我们几乎所有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只剩下同工人一样少得可怜的几百元基本养老金和下岗生活补助费,有时还一连几个月不能按时发放,由于这是突如其来的变故,使我们猝不及防,不少皓首白发的老同志,迫于生计,拖着伤残病弱的身体去另谋生计,看门、守夜、蹬三轮、摆地摊,干环卫等挣点小钱补贴家用。小病呆着,大病拖着,由于失去了医疗保障,重病就只有坐以待毙,这就是堂堂中国退役军官当时真实生活的写照,真可谓贻笑古今中外,考察全世界所有国家对待被分配到企业的退伍干部的态度,我们名列第一。
注:就凭这样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厅的普通行政文件和一个地级市(深圳市)的《意见》,一夜之间把全国94万企业军转干部置换成企业一般职工,彻底否定了我们的法定地位,剥夺了我们依法拥有的政治身份和“国家干部”的干籍,取消了与原干部职级相对应的生活待遇,制造了一起危及近百万老同志合法权益的惊天大冤案!
其实,稍作研究就不难发现,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贯彻执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而提出的实施意见,而国务院的该《条例》第17条特别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显然,无论从文件的上下位关系上讲,还是从行政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上看,以这个“通知”作为否定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毫无道理的。这就是他们权大于法、越权违法行为的铁的证据
二、党和国家几十年对军转干部的政策
1,《现役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2,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均属国家干部。”
3,国务院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4,国发(1982)24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县级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5,中办、国办、中央军委办发(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当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6,《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和...的数额确定”。(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7,国发(1991)29号文件规定:“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8,国发(1994)18号文件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9,中办发(1995)5号文件规定:“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1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市(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1,中办发(2000)10号文件规定:“暂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12,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军官退出现役后,保证其稳定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无论分配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都一律享受不低于同职级国家干部的待遇。”
13,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队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 ‘ 包 ’ 起来。”胡锦涛总书记2000年5月9日的讲话也特别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
注:以上这些法律、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讲话,都充分说明企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应该享受同等职务等级国家干部的待遇,而且,这些法律、政策文件,并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被取消。因此,人事部擅自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待遇是违法的。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合理要求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从上述大量国家级文件对军转干部的规定看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出台的劳办发(1993)78号文件是错误的,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
正因为这种不公平,这种违反国家法律的政策长期得不到纠正,因此25年来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长期上访,甚至起诉,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反而被扣上“制造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帽子。
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小组”又下发了以下三个文件:
1、2004年10月15日,下发“企转组(2004)1号”文件,即《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2、2005年8月10日,又下发了“企转组(2005)2号”文件,即《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活动的宣传口径》;
3、2006年7月12日,再次下发了“企转组(2006)1号”文件,即《关于印发<</span>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口径 >的通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依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依照国发(2000)23号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了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显然,原国家人事部内设机构“企转组”对外行文的以上三个《口径》,严重违法、违规、违纪!
此外,当时的公安部部长还兼任原国家人事部内设机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即“企转组”)组长,接受人事部部长的领导,这岂不怪哉!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利用公安部的权威,来镇压企业军转干部合法、合理、合情的上访维权活动。现实就是如此!请看:原国家人事部借本无资质行文的“企转组”名义,连续发出红头文件《口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诋毁、诬蔑企业军转干部合法上访行动及合理诉求;越权释法,随心所欲地解释政策,歪曲、篡改、乃至全盘否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罗织种种罪名,制造迫害企业军转干部的舆论——仅在《企转组(2005)2号》文件中,就罗列了企业军转干部十几条罪名,例如:说企业军转干部上访,是“由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头、唆使的”、“别有用心的人与境内外敌对势力相勾连”、“严重扰乱了国家、社会的工作和生产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是制造不稳定因素的源头”等等;还指令有关当局,对重点人严加监控,随时注意锁定证据,必要时予以法办等等,把曾经是保卫祖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卫士、“人民的功臣”推向对立面,使之被政府视为重点防患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按照《口径》的指令,便可以随意对上访的企业军转干部实施非法的监控、跟踪、盯梢、绑架、谩骂、殴打、传讯、搜查、拘留、审讯、处分、软禁、监听电话、监视居住、强制截访、阻访等等,进行无情的打压与迫害。一言以蔽之,企转组及其人事部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
四、承认不合理,就是不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报》记者报道:2007年3月13日上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副部长刘永富等就社会保障问题答记者问时,刘永富副部长曾表示:“1993年7月,我部办公厅转发深圳的《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处理......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全国企业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注:如果人事部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错误,他们为什么要向全国企业退休老干部赔礼道歉呢?这就是他们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又一铁证!
为什么不改呢?其中的一个理由就是怕攀比。因为被圈住的人群里不只是军转干部,还有各类大学毕业分配到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他们退休后也被取消干部职称,给军转干部解决了,这些人攀比怎么办?
到目前为止,被圈住的人群只有企业办的学校和医院脱离了企业,但未脱离企业前退休的仍然被困。
五、应该重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正当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事实和证据看,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取消干部身份,是与众多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的国家级文件相违背的,是当时政策的失误。作为人民国家的人民政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任何不但不理解,反而对企业军转干部的正当行为视为不和谐,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