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
作者:谢华民
本次修订《条例》应彻底抛弃强制补碘。既要消除碘缺乏,又要防止碘过量,应重点照顾2亿多甲状腺病患者的需求。
二十四年以来,政府的行为跨越了本应遵守的边界,强制全民补碘,后果有目共睹,是时候彻底改正了。
一、错误论断指导下的强制全民补碘,24年后的今天恶果毕现。
众所周知,强制全民补碘24年来,甲状腺病患者从700多万,跨越两个数量级猛增到了2个多亿。24年以来至今,一直都是过量补碘。我们的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学会,为了给强制全民补碘找理由,一直强调“全中国都缺碘”,补碘24年后,仍然“2/3的省份有孕妇缺碘”。
碘是人体必需元素,“全中国都缺碘”,5000多年来从未补碘,中华民族早就该亡国绝种了,哪会有今天?
补碘24年后,仍然“2/3的省份有孕妇缺碘”,请问,5000年来全体男人女人不补碘,孕妇不补碘,怎么生出来的健康孩子?
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中华民族是靠自然界的碘生存繁衍到了今天,一定是多数中国人所在的区域是“适碘区”,自然环境的碘含量是适宜的,既不过低,也不过高。“全中国都缺碘”的论断,不论由多么权威的机构说出来,都是完全错误的,是违背基本历史事实的,根本站不住脚的。
“全中国都缺碘”,由专家说出来还是谎言。几十个专家一起说,还是谎言,并且是十分荒唐的谎言!
“全中国都缺碘”,是在宣扬中国人就是天生的比别人傻比别人笨,是对全体中国人的污蔑谩骂、恶毒贬损!
中华民族灾难深重,最不应该发生的是自我贬损“全中国都缺碘”,然后把过量碘强塞进每个人嘴里,吃出两亿多甲状腺病人,仍然不思悔改,还想要继续强制83%的中国人吃碘盐。
二、强制补碘技术上是错误的,政治上是违背宪法的。
缺碘是营养缺乏病,是地方病,不是传染病。政府的职责是提供有关的公共服务,而不是把碘盐塞进缺碘区每个民众的嘴里。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缺碘区的民众,同样有不吃碘盐的权利。强制任何人吃碘盐,都是对宪法的违背。
强制缺碘区民众吃碘盐,政府的权责不对等。我们知道,人群中有20%的对碘敏感人员,吃同样食堂的饭菜,就会有人因为碘盐而生病。健康是无价的,政府对自己强制补碘的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是不承担责任的。
房子强拆了可以赔偿,人抓错了判错了可以放出来。政府强制吃碘盐,有人因此得病了,政府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全免责。政府在这个事情上权责严重不对等。
补碘可以首选高碘食品,并非必须食用碘盐。强制缺碘区食用加碘盐,封杀了食用海带等高碘食品补碘的可能性,打击高碘植物性海产品的生产。相对于碘酸钾,海带等植物性高碘食品更有利于健康。
本次修订《条例》应彻底抛弃强制补碘。既要消除碘缺乏,又要防止碘过量,应重点照顾甲状腺病患者的需求。
“<</span>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只字不提碘过量,好像这24年从来不曾发生碘过量!
征求意见稿完全忘记了中国有2亿多甲状腺病患者,简单粗暴地规定“碘缺乏地区餐饮业必须用碘盐”,完全不顾这些患者的死活。
缺碘补碘天经地义,强制过量补碘,天理不容。
强制过量补碘造成的甲状腺病患者大幅增加,是借天灾施加人祸。
“将人群的尿碘水平控制在100—199微克/升”是完全错误的。
按照碘推荐摄入量,应该是“将人群的尿碘水平控制在62微克/升左右”。
政府强制民众吃碘盐是违背宪法的,政府无权强制任何人吃碘盐。碘缺乏病不是传染病,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中国民众有权选择用海带补碘,根本不吃碘盐;有权相信尿碘中位数达到62微克/升左右就可以了,不必补碘太多。
二十四年来,有关部门以掌控全体13.6亿人的碘营养为己任,这是完全错误的。以彻底消灭碘缺乏病为目标也是错误的,是一种“极端主义”的表现。这种极端主义的目标,必然导致碘过量大规模发生。
政府的职责仅限于提供各种碘盐,提供各地的水碘含量,提供方便的尿碘检测。当然可以宣传政府的观点,但绝不应该把政府的观点当成终极真理强迫民众吃下去超量碘。
人体身高体重比也很重要,政府再出个条例把控制人群的身高体重比作为工作目标?
缺铁缺锌缺钙都很有害,政府得出台多少条例?
维生素D太重要了,缺维生素D易发白血病、乳腺癌、肠癌、红斑狼疮等等恶疾,政府是否再出个《条例》强制民众补充维生素D?
24年来,政府的行为跨越了本应遵守的边界,后果有目共睹,是时候彻底改正了。
无论有多少个什么国际组织叫嚣“将人群的尿碘水平控制在100—199微克/升”,都是完全错误的。
看看美国政府的观点:过量碘是能引起内分泌疾病的毒物,每天摄入碘达到每公斤体重5微克就有害!达到尿碘199微克/升,需要摄入多少碘?385微克!对于一个体重70公斤的人,已经到达有害区域了!我们还当成目标要达到!
本次修订,应该对过去的24年进行彻底清算,24年来强制全民补碘的灾难性后果就是甲状腺病患者从700多万猛增到了两个多亿。
真理与谬误只差一小步。24年前,我们从“病区补碘,非病区不补碘”的真理区,一部跨入了“强制全民补碘”的谬误区。
我们看看去年6月30日公布的《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 )》,要“建立中国居民碘营养状况数据库。研究制定人群碘营养状况科学评价技术与指标”这些基础的工作都没有做,我们已经被强制补碘了24年。
三、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之理由
一、要废止强制补碘。主要体现在第十三条。
这条两个意思,一是说,在缺碘地区只能卖加碘盐,二是说在缺碘地区饭馆食堂必须用加碘盐。
建议改为:
在碘缺乏地区应主要销售加碘食盐,同时应保证未加碘食盐的供应。
在碘缺乏地区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提倡采用高碘海产品食材或使用加碘盐的方式,保证用餐者摄入适宜量的碘。既要消除碘缺乏,又要防止补碘过量。
提倡大型群体食堂设立“未加碘盐餐厅”,服务于不宜食用加碘盐、不愿食用加碘盐的人员。
在碘缺乏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顾客的要求使用各类盐。顾客无明确要求的,使用加碘盐。
举例:大学、中学,十多个食堂,为什么不能至少拿出一个来使用无碘盐?这么做了还违反国务院条例,还要受到重罚?是不是很荒唐?征求意见稿完全忘了中国有2个多亿甲状腺病患者,强迫他们吃碘盐,是落井下石。
这一条是想要对全国83%的民众继续强制补碘。按目前的划分标准,把水碘10微克/升以下的地区都划归“碘缺乏地区”。我们知道,1994年之前的教科书载明,水碘5微克/升以下的地区才是“碘缺乏地区”。
二、明确加工食品可以使用未加碘盐。体现在第十五条。
建议第十五条改为:
加工食品可以使用未加碘食盐和加碘食盐,并在标签中明示。
我们知道,原来规定的餐饮业食品业必须用碘盐,根本就无法执行了,事实上很多食品在用无碘盐。但是,违反国务院条例,标签上是绝不能标明使用了无碘盐的。
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诡异地不提加工食品应该如何用盐,而是转弯抹角,规定什么“使用加碘盐的应注明碘含量水平”!查查世界各国有这么规定的吗?这是在故意搞笑吗?
中国目前碘盐实际上仅有两种碘含量,我们的国务院条例竟然规定要标出食品中碘盐的碘含量,真让人无语。
三、在加碘盐包装上增加摄碘量信息
增加一条“加碘食盐的包装上应注明“满足每日碘推荐摄入量应食用的克数”。例如“每日食用本品4克,即能满足碘需求。”
这一条属于举手之劳就能宣传正确的碘摄入量,国外的盐就是这样标注的。例如,某种碘盐上标注,“每餐食用1.5克本品,可满足每天45%的需碘量”。
四、修改“未加碘盐”的名词解释
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碘强化剂,才叫“未加碘食盐”。才是未加碘食盐与加碘盐的根本区别。
建议将第四十二条改为“未加碘食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碘强化剂的食盐,一般其碘含量在5毫克/千克以下。”
我们在碘盐问题上的诡异是早就有的,最典型的,我们把某碘强化剂叫做“食品添加剂”。
今后,所有的教科书都要改写:“碘是人体必需的食品添加剂”!还能更荒唐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