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今年启动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程序,本人认为无论怎样修改,中国人都逃脱不了继续被强制全民补碘的命运。因为碘缺乏病病区的标准不改,消除碘缺乏病流行的标准不改,只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没有用的。
在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同时必须修改的是GB16005-2009和GB16006-2008.,不同时修改这两个文件,《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一万次,也没有用。
本次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后将确定适碘区不补碘。我们就因此胜利了吗?没有,83%的中国人将继续被强制全民补碘。为什么?因为按照GB16005-2009国家法定文件的内容,确定了中国绝大部分地区都是缺碘区。
GB16005-2009碘缺乏病病区划分第4条:
“以乡镇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a)水碘:饮用水中碘化物含童中位数小于10µg/L;
b)尿碘?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小于100µg/L,且小于50µg/L的样品数占20%以上;
c)甲状腺肿大率: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5%。
在采取了碘盐或其他防治措施的地区,符合a)和c)两项指标即可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
这里存在四个问题:
一、确定碘缺乏病病区的三个条件之间的关系
文件说“以乡镇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指标 即可判断为碘缺乏病病区”,这里明确说明水碘,甲状腺肿大率和儿童尿碘三个条件都达到标准后,这个地区才能定位于碘缺乏病病区。但实际操作完全不同。三个条件由“与”的关系变成“或”的关系。
例如上海是全世界公认没有碘缺乏病流行的地区,水碘也超过10微克/升,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是“0”,但因儿童尿碘低于100微克/升,也被判定为碘缺乏病病区,也要被强制全民补碘。而且被强制补碘22年竟然没有人提这是违背标准。
二、把水碘作为确定碘缺乏病病区的第一位因素是错误的
文件中把水碘作为判断是不是碘缺乏病病区的第一标准,是错误的。
碘缺乏病的第一症状是甲状腺肿大,因此古今中外都把甲状腺肿大率作为碘缺乏病流行严重程度的第一要素。但是我国的国家标准,却完全按照美国的意见,为了推行强制全民补碘,把水碘作为判断是不是碘缺乏病病区的第一要素,把尿碘作为第二要素,把甲状腺肿大率放在最后,这是完全错误的,是本末倒置。
三、儿童尿碘标准里的问题
提高了水碘标准只解决了83%的中国人可以被强制全民补碘,卫生部领导和专家不甘心,于是第二招出台。把原来的碘缺乏病病区的标准中的小于50微克/升改为小于100微克/升,这样就可以把上海定位 于碘缺乏病病区。这样就把沿海地区虽然甲状腺肿大率低于5%,虽然水碘高于10微克/升,但儿童尿碘低于100微克/升。例如上海就因为儿童尿碘低于100微克/升而被列入碘缺乏病病区的。可见此标准的恶毒。
四、甲状腺肿大率里的阴谋
前两招解决了让97%的中国人可以被强制全民补碘,但还有3%的人逃出之外,这就是高碘区的人民。
论水碘,高碘区的水碘都在100微克/升以上。论儿童尿碘,都在200微克/升以上,但高碘区存在高碘性甲状腺肿大,甲状腺肿大率超过5%。因此把原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20%才定为病区的一个条件改为大于5%就可以定为病区。这样 高碘区也因甲状腺肿大率高于5%也被列为碘缺乏病病区。
五、真正正确的碘缺乏病病区判断标准
真正的碘缺乏病病区标准是以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主要根据,以儿童尿碘和水碘为辅的判断标准或忽略水碘的判断标准。
例如《地方性甲状腺肿诊断标准》(1978年我国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专业会议制订):
”居住在甲状腺肿病区。
甲状腺肿大超过本人拇指末节或有小于拇指末节的结节。
排除甲亢、甲状腺癌等其他甲状腺疾病。
病区划分标准(以乡为单位)。
轻病区:居民甲状腺肿患病率>3%;7~14岁中小学生甲状腺肿大率>20%;尿碘25~50ug/g肌酐。
重病区:居民甲状腺肿患病率>10%;7~14岁中小学生甲状腺肿大率>50%;尿碘<25ug/g肌酐。”
从1994年到现在在全中国能同时满足水碘大于10微克/升,尿碘大于100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低于5%的地区已经极少,因此中国1994年必须强制全民补碘,现在也必须继续强制全民补碘。
因此不改GB16005-2009碘缺乏病病区划分标准,改一万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也没有用。因此我才说国家卫健委是趋于形势所迫,不得不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法,继续推行强制全民补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