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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是修改食盐加碘方案最根本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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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归是修改食盐加碘条例最根本的修改

关于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发给国家卫健委的一封公开信

     首先感谢国家卫健委为了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设置了收集建议的邮箱和举办的讨论会,允许关心食盐加碘的人提出建议。

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全面落实习主席关于重视食品安全的有关指示的一部分。

从中国发展的目标来看,“与世界接轨”的口号我们喊了40年。在食盐加碘方面,如果真正从保护中国人民健康的角度出发,我建议我们的食盐加碘工作应该真正的与世界接轨。

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我们应该没有分歧。

一、补碘政策的修改应该与世界接轨

所谓与世界接轨,主要内容就是采用国际通用规则,向发达国家学习。在补碘的问题上,发达国家比我们进行的早,时间长,有很多经验,我们应该学习,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我们的补碘方案。

在补碘的问题上与世界接轨的主要内容是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补碘剂

化学补碘的补碘剂只有两种,碘化钾和碘酸钾 ,这两种补碘剂都有通过补碘消除碘缺乏病的作用,这点确定无疑。但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全世界公认碘化钾安全,这点也是确定无疑。

现在的情况是全世界绝大部分发达国家都用碘化钾补碘,而且使用了近百年,始终不变。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使用碘酸钾补碘,使用近50年。

在全世界公认的18个发达国家里,有15个国家用碘化钾补碘,一个国家食盐不加碘,就是日本。。德国用碘酸钾,但是志愿选购,不是强制。澳大利亚是在缺碘区的面包里添加碘酸钾,而且加碘量不高。

我国虽然不是发达国家,但是全世界没有规定发展中国家不允许用碘化钾的规定。实际调查,发展中国家中也有40%的国家用碘化钾补碘。

特别是美国,尝过碘酸钾过量的苦头,美国规定碘酸钾只能用于牲畜补碘。

事实已经很明显,无论是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向发达国家看齐的角度出发,我们都应该用碘化钾补碘。

2、补碘范围

调查所有发达国家,在补碘的初期全部都是只对缺碘地区补碘。例如瑞士、美国、奥地利等。一直到现在,还有六个国家只对缺碘区补碘。有九个国家因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使是缺碘区缺碘的程度也有很大改善,明显的缺碘区已经不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发达国家采用全国都是碘盐和非碘盐同时销售,用户自由选择的方法。所有发达国家,没有一个是强制补碘的。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有缺碘区,有适碘区,还有高碘区。因此应该采取缺碘区补碘,不缺碘地区不补碘的国际通用办法,取消强制全民补碘

3、补碘数量

在补碘数量方面,所有发达国家都采用十分谨慎的态度,都是从小剂量开始,根据需要适当调整。例如瑞士最开始的食盐加碘量是3.75毫克/公斤,奥地利最早是食盐添加5毫克/公斤。

发达国家根据缺碘程度的不同常常采取不同的加碘量。

4、补碘费用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是公共卫生项目,本人调查所有发达国家全部是国家出钱解决这个问题。商店销售的各种食盐价格不同不在于加不加碘,而是品牌决定价格。在发展中国家中,也是有80%的国家由国家承担这笔费用。

我国也应该由国家承担这笔费用。

全面落实了上述各项,就是在补碘的问题上与国际接轨了。

二、30年前中国的补碘政策是完全与世界接轨的

我国是从1960年开始补碘的,19791221日卫生部发布的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的文件里可以充分证明我国当时的病毒政策是与国际接轨的

上面的文件说明了如下4个问题:

1、补碘剂,

第十条确定的是碘化钾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拨、供应

2、补碘范围

文件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

3、在缺碘区根据不同的缺碘程度采用不同的加碘数量

文件第三条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4、食盐加碘费用国家承担

文件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润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

由此可知,30年前我国的补碘政策是完全与世界接轨的

三、1994年开始的强制全民补碘是打着与世界接轨的旗号,实际是与世界接轨背道而驰的

1、补碘剂:

国家级文件确定,中国补碘全部用碘酸钾

“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

2补碘范围:

“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

全国所有地区,所有人2008年后高碘区3100万人民可以不补碘)

3补碘数量:

一个标准,食盐碘含量出厂不低于40毫克 /公斤2013年开始改为三种食盐加碘量)

“以元素碘计,食盐强化量为20---60mg /kg,(《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4加碘费用:老百姓承担

“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碘化物等加碘费用计入碘盐价格,由消费者个人负担”(《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

由上述证据可知,1994年后的强制全民补碘根本就不是与世界接轨,完全是与世界背道而驰的。

四、今年的《补碘文件》怎样修改?

怎样修改?简短的说,就两个字“回归” “回归”就是与世界接轨,“回归”就是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1、补碘剂,要与实际接轨,恢复用碘化钾,

可以添加在湿热地区的湿热季节可以与碘化钾碘盐同时销售

2、补碘范围,要与世界接轨,恢复为病区补碘,不是病区不补碘

3、加碘数量,恢复为原来的2万分之一到5万分之一。

4、加碘费用:要与世界接轨,恢复为国家承担

5、水碘标准应该恢复原来的数值5微克/升。

原来是水碘低于5微克/升,是定义为缺碘区的辅助标准,病区人口4亿左右,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估计。

如果用10微克/升,则中国有83%的人缺碘,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必须恢复为水碘低于5微克 /升为缺碘碘缺乏病区的辅助条件。

6、尿碘标准 ,恢复原来的50微克/升以下为缺碘。

因为现在的100微克/升是界定缺不缺碘的分界值,这个分界值把全世界公认不缺碘的上海划定为缺碘地区,明显与实际不符  ,因此必须恢复50微克/升为缺碘的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分界值。

7、确定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应该由原来的20%改为10%

以上各项就是本人对这次修改食盐加碘文件的具体修改意见,提供参考。

        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居民 慕盛学 201863

五、附录  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19791221日,卫生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控制或消灭地方性甲状腺肿(简称地甲病)和地方性克汀病(简称克汀病),确保病区人民和后代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经营(包括轻工、商业、粮食、供销)和计划、财政、医药、卫生等部门应当把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作为共同任务,互相配合,加强协作,认真做好。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供应和运输

第三条 碘盐的加工,由食盐经营部门负责。加碘可根据情况,采取产地集中加和销地集中加等方式进行。

食盐加碘的比例以五万分之一至二万分之一为宜。

第四条 碘盐加工单位,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重要意义的教育,增强职工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做好食盐加碘工作。要按供应计划加工碘盐,随产随销。要健全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标准和卫生操作规程。要有专人、专用场地和专用工具,做到有记录,有检测,有标记,坚持非碘盐不出库。要有检验技术人员负责碘盐质量的检测,保证质量。要努力降低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注意改进包装,实现加碘机械化。

第五条 食盐加碘不加价。碘盐加工所需的碘化钾和稳定剂的购置费用,由卫生事业费开支;碘盐加工费用从食盐经营部门上缴利润中抵解,不敷抵解的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碘盐加工所需的基建、物质、设备和劳动指标,由病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列入计划,安排解决。

第六条 碘盐的供应,实行病区供应,非病区不供应的原则。病区跨越行政区划的,按经济区划由向病区供盐的食盐经营部门负责供应。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食盐经营部门碘盐运输计划,保证货运质量,防止污染,按时运送到病区。

第三章 碘盐的销售和加碘药品的供应

第八条 碘盐销售部门对于病区,必须销售碘盐。碘盐要与非碘盐分开贮存,严禁挪用农牧盐或工业盐充作碘盐销售。

第九条 碘盐加工、销售部门要防止碘的挥发和流失。贮存、销售碘盐的容器应密闭加盖,要有标记,存放在阴凉干燥处。碘盐因碘流失含碘量低于规定标准的,为不合格碘盐,应重新加碘,销售碘盐时,应随时向群众宣传碘盐的使用、保管方法。

第十条 医药供应部门,应负责及时安排加工碘盐所需的碘化钾等药物的调拨、供应。对防止地甲病和克汀病所需的其它药物,亦应妥善安排。

第四章 地甲病的普查和治疗

第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查清病区,并向食盐经营等有关部门提供病情资料、供应碘盐范围和加碘药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 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地甲病和克汀病的防治工作,密切观察碘盐的防治效果,及时解决食盐加碘防治地甲病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对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没有吃碘盐的病区群众,卫生部门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开展防治工作。财政税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靠近盐湖,咸滩等地加强稽查,防止湖盐和咸滩的原盐私自流入病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四条 卫生医药、食盐经营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监督检查具体措施,卫生防疫机构要对碘盐的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实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测碘盐浓度,对未经加碘,碘量低于规定标准或加碘不匀的碘盐,要督促重新加碘或拌匀。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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