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的第14条规定,本人认为国家卫健委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二、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应该各方代表参加的有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1、《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中国第二大国策的核心法规之一。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涉及13亿人健康的重要法规,
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法规,
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24年来国内争论不断的法规
由上可知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问题完全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关于举办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的规定,因此建议国家卫健委和国务院法制机构应该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建议,完成修改工作。
特此建议,希望采纳
北京 慕盛学 2018.05.18
此信同时发给国家卫健委指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