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文件,是中国第二大国策的主要的文件,也是国家级的重要文件, 国家修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件好事,但是却存在朝令夕改的问题。证据如下:
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5月 15日和5月16日我两次查查国家卫健委5月14日发表的“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里说:““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证据图片:
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今天再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现已经改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证据图片:
三、国家关于意见反馈时间的最新规定
国家卫健委修改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
2017年12月22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 签发的第6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13条规定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等各方面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书面意见,并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21条明确规定:
二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述事实证明国家卫健委“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朝令夕改的事实是确实存在的,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呢?可能原因有2个:
1、不知道新文件规定的“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但这个可能性不大,因为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里没有这项规定,新规定里才有。作为国家卫健委,不知道新规定的可能性不大。
2、敷衍了事,尽量少听不同意见
1994年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制定完全是美国在中国的代理人(卫生部地方病专家组)等少数部门的按照美国政府的意见为中国推行强制全民补碘制定的。根本没经过任何部门的专家“充分讨论”,更没有百姓意见的参与。
这次修改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少听不同意见,故意缩短征求意见的时间,故意把时间缩短。
国家级重要法规朝令夕改,难道不是严重事件吗?请国家卫健委解释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