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是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急先锋之三
考察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和全世界一些应用碘油补碘的国家,大部分都是把碘油作为治疗碘缺乏病患者的主要方法。因为碘油是药物,而且是处方药。把碘油丸当做预防碘缺乏病的药物是不适当的。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特殊情况下用碘油丸预防碘缺乏病是可以的。
一、国外用碘油丸预防碘缺乏病的条件
用碘油丸补碘,不是中国人发明的,调查全世界碘油丸补碘的历史可以发现用碘油丸补碘的国家都是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国家。即使是贫穷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用碘油丸补碘也有一定的规则,而不是乱用。例如下面的论文说明了这个问题。
【论文题目】安全使用碘油来预防妊娠妇女的碘缺乏
【作者】胡世平
【文献来源】国外医学情报1996年21期
【摘要】
“对妊娠妇女给予碘油的标准:
制订规划者应该仔细审查要求采用或继续 采用碘油补允规划的情形。只有具备以下情形才可将碘油用于妊娠妇女和育龄妇女:
——碘缺乏病的流行程度为中度或重度,
——存在克汀病和新生儿甲状腺机能减退;
——普遍的食盐加碘规划在1~2年之内还不能普及到育龄妇女中_(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国家或地区中的一些小地方,因此需要地区特异性 的干预措施)”
由上述论文可知,在国外对碘缺乏病病区的补碘是优选碘盐,只有在碘缺乏病流行程度中等和严重 ,并且出现克汀病和新生儿甲状腺机能减退的地区没用上碘盐,而且在一两年内没有食用碘盐的可能,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地区的特需人群才可以用碘油丸补碘。
用碘油丸补碘是没有更好办法的办法,是应急的,是暂时的,是两害相较取其轻。全世界各国满足上述条件的地区并不多,我国更是很少。因为我国已经从1960年左右开始对碘缺乏病流行地区用碘油补碘,到1993年为止已经基本消除了新发的克汀病,碘缺乏病患者也从最初的3500万降到785万。
二、我国用碘油丸预防碘缺乏病的情况
如果按照国外对碘油的应用标准,1994年我国根本就不存在需要大规模对特需人群用碘油丸补碘,因为1993年我国就决定从1994年开始全民补碘,在强制全民补碘运动中“还不能普及到育龄妇女中”的地方已经是极少。而且都在边远山区。这些边远山区2年内得不得碘盐补碘的特需人群全国不过百万人。而且随着碘盐的普及,符合适宜碘油丸补碘的人会越来越少。
但是我国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的碘油丸补碘,几乎完全背离了国际通用做法,疯狂地扩大被碘油丸补碘的人群,有下述三方面证据证明。
1、已经被补碘的人群还要用碘油丸补碘
国外要求“普遍的食盐加碘规划在1~2年之内还不能普及到育龄妇女中”的严重和中等程度的碘缺乏病病区可以碘油丸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碘。但我国是不但对碘缺乏病流行的轻病区的特需人群补碘,而且对已经应用碘盐的地区的人用碘油补碘 。
证据图片
上述论文都是公开发表的,可以证明我国的碘油补碘,不但在没用碘盐轻的病区用碘油补碘,而且在已经用碘盐补碘的地区也用碘油丸补碘
,因此把适宜用碘油丸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的人群扩大了10倍以上,造成了大量不缺碘的人或轻度缺碘的人也被用碘油丸过量补碘。
2、被碘油丸补碘的人群越来越多。
我国对碘缺乏病病区的补碘是采用全国大规模碘酸钾过量强制全民补碘,短短五年全国合格碘盐的食用率就达到80.6%,在碘盐食用率逐渐升高的情况下,用碘油补碘的人群应该逐年下降,直至为0。但是中国残联主持下的碘油丸补碘的人群却逐年升高。
1994年是1578万人,1995年是1760万人,1997年是2442万人,五年被碘油丸补碘的人群达9194万人。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中国残联强制用碘油丸补碘的人绝大多数都是身体健康的正常人。
3、北京11个区县被定为缺碘区再次证明了 碘油丸补碘人群被大大扩大
1994年当年北京有18个区县,但把其中的11个区县列为缺碘区,需要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 用碘油补碘。
北京的11个区确确实实有碘缺乏病存在,但那是历史,北京的缺碘区早就实行了食盐加碘,卫生部多次检测北京的碘营养程度均在良好或过量的情况下 。 北京在1994年就已经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1994年卫生部组织全国十大城市北京市儿童尿碘为137.33µg/L.
【论文题目】《中国10大城市学龄儿童碘营养状况调查》,
【作者】阎玉芹 执笔 舒延清 许弘凯 审阅
【文献来源】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1995年第10卷第6期
【证据图片】
1994年的北京,不但儿童尿碘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甲状腺肿大率仅仅是0.8,智力108,全国第一,所有指标全部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
北京这样一个全世界公认1994年就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消除碘缺乏病标准的大城市,为什么还要必须强制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 用碘油补碘?
北京慕盛学
三、卫生部纵容中国残联扩大补碘油范围
由于中国残联主持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 用碘油补碘一年来出现很多问题,例如肆意扩大碘油丸补碘范围,不良反应多发 ,高价收费等问题,卫生部于1995年8月制定了《口服碘油丸要则》,但这个要则规定的碘油丸补碘人员范围与国际惯例相比,取消了“存在克汀病和新生儿甲状腺机能减退”和“普遍的食盐加碘规划在1~2年之内还不能普及到育龄妇女中”两个条件,只保留了“碘缺乏病的流行程度为中度或重度”一个条件,增加了“暂时不能供应碘盐或碘盐不合格的特需人群”。因此这个《口服碘油丸要则》并没有真正制止住特需人群的扩大。
【文章题目】颁发口服碘油丸要则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文献来源】1996年《中国卫生年鉴》第97页
【摘要】
“1 9 9 5 年8月, 卫生部地病办会同国家医药局组织药理、药典、不良反应、毒理、临床、地方病等方面的专家及武汉第四制药厂对碘油丸质量、价格、购销、投放及不良反应的问题做了专题研讨, 并下发了口服碘油丸要则。
要则规定碘油丸的投服范围应限制在中重度病区内暂时不能供应碘盐或碘盐不合格的特需人群,碘油丸投服的特箱人群为育龄妇女、孕妇、喃乳期妇女、~ 2 岁婴幼儿和3~14 岁儿童. 要则明确规定碘油丸购买应以省为单位直接向国家指定药厂定货, 并重申了贮存、使用前注意事项。
要则着重强调了投眼注意事项: 投服对象要在医生指导下进餐后服用, 切忌空腹; 严重心、肝、肺、肾疾病及甲亢、碘过敏或过敏体质者禁服.”
四、卫生部把扩大碘油丸补碘范围合法化
由于中国残联主持的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 用碘油补碘五年来出现很多问题,出现大量不良反应事件,1999年取消了中国残联主持对特需人群碘油丸补碘的工作,并且发表了《碘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指南》,但是这个“指南”并没有解决碘油丸补碘扩大化问题,反而使扩大化合理化。
文章说“碘油使用的标准碘油应在下列地区的人群中使用:暂时未供应碘盐或合格碘盐粗盖率较低的地区;中、重度碘缺乏病流行区,人群尿碘中位数低于100µg/L;有地方性克汀病新发或新生儿甲低发生率较高的地区。”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碘缺乏病病区缺碘程度为中等的是尿碘为 20~50微克/升,严重的病区是儿童尿碘在20微克/升以下。50~100微克/升是轻度缺碘区。
可是卫生部一方面说碘油丸的适合地区是“中、重度碘缺乏病流行区”, 一方面又把适应区定义为“人群尿碘中位数低于100微克/升”,明显自相矛盾,明显是把扩大碘油丸的做法合法化。
【文章题目】碘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指南
【作者】全国碘缺乏病专家咨询组张育新,陈祖培,阎玉琴
【文献来源】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1999年第14卷第1期
【摘要】
“当前使用碘油的标准的建议:
①碘油使用的标准碘油应在下列地区的人群中使用:暂时未供应碘盐或合格碘盐粗盖率较低的地区;中、重度碘缺乏病流行区,人群尿碘中位数低于100µg/L;有地方性克汀病新发或新生儿甲低发生率较高的地区。②鉴于近年碘盐的覆盖率和合格率逐渐上升,今后碘油使用的重点人群以妇女为主(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③严格执行卫生部卫通l[998」第28号通告,凡需以碘油作为补碘措施和作为辅助措施的地区,要经专家论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后使用。”
证据图片:
上面的所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中国残联用碘油丸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的补碘完完全全是大大扩大了范围,造成范围扩大的原因不只是中国残联,还有卫生部的专家们,特别是极力主张强制全民补碘的陈祖培等人的支持。
扩大了被“抢救”的范围有什么危害呢?后文会有详细文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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