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碘为由的图财害命五大事件之五
本人在这里公布的 事件骇人听闻的图财害命事件,是全世界古今中外的第一次。这个事件是违法的,是强迫的、是公开欺骗的、是公开图财害命的案件。受此案危害的人多达7千万人,但至今却不了了之,这是为什么?请看下文:
一、中国残联的一起公开图财害命事件简单经过
1993年9月国务院召开“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动员会”,之后全国很多部门都认为这里有财可发。卫生部,盐业公司自然是坐享其成,但还有一个部门见利忘义,也插入其中,这就是让人们想不到的中国残联。
邓朴方同志在1993年9月22日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动员会”上的讲话,邓朴方说“中国采取食盐加碘和对特需人群补用碘油的综合防治措施。在这一工作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将根据政府的统一规划和卫生部的总体指导,在配合有关部门 推行食用盐加碘的同时,认真组织实施对特需人群补用碘油。我借此机会介绍一下补用碘油工作,希望得到 指导和帮助。
我们计划,1996年前,对缺碘地区的5649万名新 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制品,使特 需人群补用碘油率达到85%,进而,本世纪内实现补用 捵油率95%的目标。为此,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向各省下达了任务指标_,正着手 完善碘油制品生产、供应系统和补用碘油的指导、服务 网络;编写出版宣传手册、普及读物和音像制品;发动 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婚姻登记、妇幼保健、地方病防治和残疾人组织机构力量,抓住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儿 童免疫三个关键环节,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 的家长进行宣传、动员,做好指导、服务,使特需人群按 要求服用碘油。为确保任务完成,政府财政部门拨出了 专项经费,随着宣传工作的深人开展,必将进一步得到 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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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开始了中国残联积极参与强制全民补碘的活动。卫生部主管食盐加碘,中国残联主管对特需人群的补碘。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残联对中国人民的补碘是全世界最残酷的,最恶毒的。有下列事实为证:
1、 国家六部门联合推行强制补用碘油
为了落实强制全民补碘,在邓朴方主持下制定了一个罪恶的文件,也为其推行恶劣的强制全民补碘留下了铁证。:
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关于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但是这个文件的最终签名是[1993]残联康字第98号
这个原始文件,在残联主席的父亲去世后的1999年就被废止了。
2、北京市六部门联合积极推行强制补用碘油的文件
由于国家有六部门联合发的文件,1994年初全国各省纷纷积极落实,北京市也有类似的文件,下面以此文件为例说明。
《北京市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等
【颁布日期】 19940412
【实施日期】 19940412
文件最后是“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1993年12月23日”
上述文件在网络里可以查到全文。详见附录。
从此在全国开始了一场由中国残联主持的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大规模强制补用碘油的运动。
3、全国被强制服用碘油丸的人
[1993]残联康字第98号文件发布后,到1998年末,到1998年末,五年达9194万人,其中新婚育龄妇女及孕妇5039万、0~2岁婴幼儿415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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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的合法性遭质疑
邓朴方推行强制补碘,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文件的合法性遭到质疑。
1、调查全世界各国主持补碘工作的都是各国卫生部门
全世界存在碘缺乏病的国家有很多,调查全世界的补碘机构,几乎全部是各国的卫生部门主管,没发现有卫生部主管食盐加碘,残联主持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的国家。
2、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更具专业性
对缺碘人实行食盐加碘,属于公共卫生问题,与医学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有一定专业性,因此全世界各国的食盐加碘工作都是由卫生部门主管。
用碘油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碘油,是更具专业性的工作,要求现场应该有医务人员参加,有及时处理不良反应的能力和办法。但中国残联根本不具备这个最基本的条件,不应该承担这份工作,否则容易出现人身伤害问题。
3、中国残联为什么有如此威力?
国外都是卫生部门主管补碘工作,中国残联凭什么也要成为主管之一呢?不但是主管之一,而且卫生部部长副部长还要多次去祝贺,去表扬。这里的原因应该是众所周知。
三、中国残联是推行强制全民补碘的急先锋
中国的第二大国策实际是国际上一些人想通过给中国人过量补碘实现对中国人的陷害,这种陷害实际不止是从1994年开始的,其实从1989年卫生部决定把碘化钾补碘改为碘酸钾补碘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筹备了。
[1994]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文件宣布全国从1994年9月21日开始强制全民补碘。
中国残联推行的强制补碘的文件是[1993]残联康字第98号,因此说中国残联是当之无愧的强制全民补碘的急先锋。
四、北京人的碘缺乏严重到需要“抢救”吗?
中国残联的补碘,在补碘的强度上体现了一个“狠”字,首先是对特需人群的补碘用了一个词——“抢救”。
1、什么叫“抢救”?
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医学界里的“抢救”,是指对病情十分严重的患者采取的紧急医疗行为,称为“抢救”,不采取“抢救”措施,患者有死亡的可能。
2、1993年中国残联宣布对“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这一项抢救措施"
《中国碘缺乏备忘录》证明了“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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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4年4月12日北京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发布文件提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
文件说“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说明提出“抢救性的措施”的是卫生部等六部门,北京市委书记等了部门只是执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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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世界公认“抢救”只对急性病人或慢性病人的急性期使用,对慢性病人不会采取抢救措施。
(2)全世界公认碘缺乏病是地方病,是慢性病,全世界任何国家古今中外没发现对碘缺乏病人群因缺碘而进行抢救的案例。
5、把对特需人群的补碘油工作定义为“抢救”是明显的错误
医学上的抢救,是以挽救生命为第一需要,抢救时的抢救的方法和用药可以忽略不良反应和后遗症。对特需人群预防碘缺乏病的行动定义为“抢救”,是明显错误的,这样定义的结果,势必造成补碘工作的强制、粗暴和大量的不良反应。
从1994年到1998年年末,五年来被中国残联“抢救”的特需人群9194万人,被卫生部“抢救”的中小学学生数千万人。但是这些被”抢救“的人几乎全部都是正常的健康人,而被“抢救”后,受到直接的明显的伤害数万人,间接的、隐形的伤害数千万人 ,因被“抢救”死亡的,有证据可查的是数十人。
因事实和证据很多,后续文章陆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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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落实《全国智力残疾人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缺碘地区普遍采取补碘措施,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的要求。国家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单位于1993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意见》指出,在特需人群中补用碘油是一项抢救性的措施,是为了实现“中国在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重大举措。现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对缺碘地区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服用碘油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意义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人类和动物机体摄入碘不足所导致的一系列损害,除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最主要的是缺碘影响胎儿脑发育,致使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产生永久性障碍,造成智力残疾,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妇女和儿童。它是影响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最广泛和最实质的因素之一。据专家调查研究,缺碘地区儿童智商比非缺碘地区儿童平均低10-15个百分点;缺碘还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
经卫生部门测定,我市有11个区县缺碘,有近300万人口生活在缺碘地区。因此,开展补碘工作是我市一项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二、任务
到1996年底,我市新婚育龄妇女、孕妇、0-2岁婴幼儿补用碘油率要达到98%以上。
——1994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80%以上。
——1995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0%以上。
——1996年全市特需人群补碘率达到98%以上,力争达到100%
各缺碘区县特需人群数字由民政、计生委(办)及妇幼保健所提供。
三、实施办法
1.碘油供应渠道
由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到国家指定的药厂,统一订购碘油胶丸。
2.送药渠道
由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等医疗保健部门负责向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投服碘油胶丸。
△新婚育龄妇女:负责婚前检查的妇幼保健部门,对婚检的育龄妇女要给予400mg/次补碘;婚姻登记部门要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妇女宣传补碘的意义,对切实服过碘油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孕妇: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好领取生育指标关,做到先服碘油丸,后办理领取生育指标手续。对已孕妇女应当了解其怀孕前6个月内服碘油丸情况,如已服用可不再服;如没有服过,应在妊娠3个月之内服一次200mg;若孕前6个月内没有服用碘油丸,现怀孕又超过3个月,考虑尽量避免刺激婴儿甲状腺,原则上不要再服用。如本人坚持要服用碘油丸,可灵活掌握,但剂量要减至100mg。
△0-2岁儿童:在儿童实施计划免疫时一并按排。剂量为100mg/次;对母乳喂养的,由其母亲代服一次400mg/次。
△要注意禁忌症:凡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3.统计工作
(1)建档建卡
区、县和乡、镇、街道应根据不同对象分别对服用者的姓名、补用碘油日期、剂量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市康复办设计并印制了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和“计划补碘证”,已发至基层使用。其中“计划补碘证”交个人保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市康复办。
(2)统计汇总
各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将此项工作的统计纳入残疾人康复工作年度统计之中,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将特需人群补用碘油统计汇总表和市康复办印制的特需人群补碘“登记表”一并报市康复办。
4.费用承担
补用碘油的药费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凡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统筹医疗的,在原经费渠道开支;不享受的,由本人或合作医疗负担;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经当地残疾人康复办批准,可酌情减免。
四、几点要求
1.区县和乡、镇、街道领导要重视特需人群的补用碘油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在调查摸清底数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2.搞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墙报、板报、小册子、宣传资料等宣传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多种形式开展碘缺乏危害防治宣传。每年5月“助残日”期间,掀起宣传高潮。也可邀请党政领导同志为特需人群送碘油丸,以形成良好的补碘气氛。
3.加强质量管理。区、县康复工作办公室和承担补碘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的《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并对补碘工作进行检查,严格质量控制。
卫生部门要发挥技术监测和专业人员作用,积极开展特需人群服用碘油效果检测工作,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上报检测结果。
4.搞好人员培训。补用碘油工作涉及的面比较广,有关人员对此项工作的知识了解甚少,市康复办要协同区、县深入基层搞好人员培训,做到不经培训,不能上岗,以确保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5.保证必要的经费。开展此项工作,经费来源主要以区县、街、乡、镇财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助,主要用于印刷表、册和组织管理协调等。
附件:特需人群服用碘油要则
一、对象及剂量
1.新婚育龄妇女:400mg/次
2.孕妇:200mg/次
3.0-2岁婴幼儿:100mg/次
二、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在医生或经过专门培训人员的指导下服用,不要空腹服用。
2.新婚育龄妇女婚姻登记时服用碘油一次。
3.孕妇孕前领取计划生育指标时服用碘油一次,剂量400mg;
孕前6个月内服过碘油者孕后不再服用,未服者应在孕期3个月以内服用
碘油一次。
4.0-2岁婴幼儿服用碘油一次,可与计划免疫工作同时进行;凡
母乳喂养的婴幼儿可以不服,由母亲代服碘油一次,剂重400mg。
5.患有重症心、肝、肺、肾等疾患者,及有药物过敏史者禁用。
6.碘油丸应避光、密闭、阴凉、干燥贮存保管并在药品有效期内使
用。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1993年12月23日
北京 慕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