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园内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当时,游客赵女士中途下车后,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时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当年11月,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延庆区法院受理并正式立案。
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
据此,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被告辩称,被告系合法经营的企业,延庆区安监局等部门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相关事实的调查及认定结果说明,园方在此事件中无过错;被告履行了提示、告知、警示义务,尽到了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被告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告先行垫付了抢救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且相关项目无依据。因此,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庭审持续了将近6小时。法院将择日宣判。
以上来自:中国新闻网 2017-12-20 08:40:00
人们期盼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次与事故初期一面倒谴责原告的现象不同,有人说公园能胜诉,有的说原告能胜诉。本人认为原告完全胜诉的可能性是“0”,为什么呢?
原告完全胜诉是指法院的判决完全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判定事故主要责任是动物园方,动物园对死亡者赔偿149万,伤者赔偿69万。
本人认为法院不可能判决原告完全胜诉,理由如下:
一、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原告
任何案件的判决主要是看证据,通过证据判断责任,通过责任决定判决结果。本案造成一死一伤的最直接原因是原告下车,因此下车原因是与一死一伤有最直接关系的最重要的情节。
1、事故简单经过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是不少自驾游的游客心中的向往目的地,该园可分为温顺动物区和猛兽区。在温顺动物区可以下车喂猴子、大象、长颈鹿、斑马等温顺的动物。猛兽区可从车上近距离看老虎、狮子等猛兽。
出事故的是东北虎园,东北虎园由散放区和虎舍两部分组成,其中虎舍又分为室外天井和室内关虎铁笼两部分。该园区游览路线呈U形,全长约700米。园区东北门为入口,西北门为出口,安全门开关是两道,由2名工作人员控制。园内配备2辆巡逻车。公园只有12东北虎,笼子里有两只,7只放于室外天井中。散放的有三只,出事的时候三只老虎都参与了抢劫杀人事件。
调查显示开始是赵女士开车,14时17分该车通过二次检票口开始游览。据赵某、刘某陈述,行车游览至可下车参观的野性天地游览园,在开往东北虎园的时候车由赵某换为刘某驾驶;14时56分该车与另外两辆自驾游车先后从入口进入东北虎园。
15时00分07秒—33秒,刘某将车停在距东北虎园西北门出口19米左右柏油路中间,赵某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向车头前方绕行。位于车右前方约13米的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司机发现赵某下车,立即用车载高音喇叭警示喊话要求其上车。同时,速腾车左后方的两辆自驾车按响车喇叭进行警示。随后赵某绕到速腾车主驾驶车门外,并侧身向车尾方向张望。此时,位于速腾车西侧约13米平台上的第一只虎窜至赵某身后,咬住其背部,并拖回该平台,该平台的另一只虎撕咬赵某面部右侧。刘某下车,向前追赶几步又返回。15时00分32秒,周某打开左后车门与刘某追至该平台坡下。15时00分33秒,标号为3号的巡逻车拉响警报冲上柏油路,对虎进行驱赶。同时用对讲机呼叫标号为8号的巡逻车进行支援。
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下车
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在猛兽区下车,被老虎伤害。这个结论是没有争议的,公认的。
因此只要查清下车原因,就知道谁是主要责任。
3、下车的原因无法准确取证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原告在猛兽区下车。因此下车的原因
是本案一死一伤最重要的原因。如果下车的原因是公园方,毫无疑问公园要负主要责任的,甚至是100%的责任。如果是原告方的原因造成下车,原告就应该承担不良的后果。但是目前准确的下车原因无法确定
。
(1)公园提出的下车原因证据不足
公园方公布的现场录像只有图像而没有声音,下车的原因是在车内,即使视频有录音功能也录不上。。
公园方开始公布的下车理由是夫妻吵架,理由是有人暗里调查听得有人这样说,另外从视频可以看到赵女士下车后是快速大步,好像是生气的样子。但是因为证据不足公园不提此事了。
(2)赵女士提出的下车原因疑似编造
赵女士说的下车理由是晕车,开车不晕坐车晕。这个理由可信吗?
几位医学专家说不可能。因为晕车的现象都是在一定速度下,车辆晃动一定时间,有的人可能会晕。但是开始是赵女士开车时不晕。在可下车参观的的野性天地游览园时,下车游览更不可能晕。从野性天地游览园到东北虎园时换成赵女士刘某开车。14时56分进入东北虎园,四分钟后停的车。
再谈车速。东北虎园全长700米,车停在出口前19米。开车四分钟行走680米,比人步行的速度稍快。
在这种几乎是步行的速度下,短短的四分钟任何开车不晕坐车晕的人都不会晕。
退一万步说,赵女士确确实实晕了,但是停车地点离出口只有19米了,就不能再忍几秒钟出了出口再换开车吗?
还有如果真的晕了,为什么下车前还知道看看有没有老虎?下车后为什么还能快步走到驾驶位车门口?
(3)下车的真正原因
调查在本园内停车的人常有,询问他们为什么不出园,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花大钱了没看见东北虎,在这等一会看看能不能出来”。我问“为什么不下车等着”,回答是“那是猛兽区,危险,不能干傻事”
7月23日正值北京的盛夏,气温很高,三只散养的东北虎很怕热,都躲在树丛里乘凉,游客看不到。因此不急的游客就在园内等。
我想赵女士紧急停车的理由也应该如此,因为她说“看到出口了”,看到出口而不出去,应该也是考虑花大钱老虎影都没看到就到出口了,也想等等。。因此赵女士看到出口,紧急叫停,因此停在马路中间。另外视频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双方商量好同时开门下车的,而是赵女士首先开门下车到驾驶位门口。
但是这种原因实在说不出口,只好编造晕车了。
正常停车换人驾驶都是车靠边,但是他们的车停在道路中间,致使后车想到出口而开不过去,因此应该是紧急停车。
如果真正是晕车了,离出口只有19米了,为什么不能再忍几秒钟你?非要在这里紧急停车呢?
如果真的是晕车,赵女士更不应该下车,应该是男士下车到副驾驶位置,女士可以从车内到驾驶位置。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女士下车到了驾驶的位置。这点与常理明显不符呀。
上述事实证明赵女士说因为晕车才下车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4、下车的原因已经没必要取证了
因为不管是吵架还是晕车,原告已经公开承认都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这就无须调查下车的准确原因了。既然下车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那么原告就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就必须担自己误判和任性的后果。
但是赵女士敢在那里下车的理由说是误判,如果误判是公园造成的,那么公园也应该负一定责任。
5、原告的第一次误判
原告承认自己有两次误判,恰恰就是这两次误判造成了本事故的出现
(1)入园前原告承认听到检票员说不要下车
面对入园前的安全教育和当事人签字问题,赵女士回应说,“自己并没有从售票处买票,而是直接从检票员那里买票,检票员当时只是说不要下车,头和手不要伸出窗外”。
(2)赵女士承认的第一次误判——六严禁”的告知单和车损合同误解为车辆登记单
检票员将门票和“六严禁”的告知单一起塞到赵女士手里,但检票员并没有解释告知单的内容
赵女士解释了当时签合同的经过,当时检票员说了句“来签个字”,自己以为是做一个入园车辆登记,所以就签了字,检票员并没有说明是合同,“那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也没有一式两份”,
上述事实证明入园前原告承认公园检票员说了“不要下车,头和手不要伸出窗外”,。这证明了公园尽到了告知的义务,你不按告知的要求办私自下车,造成的后果应该自负。
当检票员送来“六严禁”的告知单和车辆损坏合同,赵女士不细看,误以为是车辆登记就签字。签字的结果就证明你知晓内容,承认内容,这种签字是具有法律效能的。签字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动物园叫“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特色是“可以驾车与动物近距离接触”。,想要与猛兽近距离接触而不受伤害,想要接受强刺激而安全,就必须遵守在任何情况下猛兽区都不能下车的规定。这是常识,一个正常人
应该知道的常识。一步一个提示,只能是对那些有老年痴呆症状的人特别有用。
在这里我不得不提的是赵女士一直到现在仍然存在误判,开始把《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误判为
车辆登记,自己承认错了。但是一直到现在,赵女士又把这个合同误判为《生死合同》,也是错误的。这个合同是在遵守公园的“六禁止”前提下,对车辆的损坏怎么处理的合同,不是“人生安全合同”。
因为在遵守六禁止的条件下是不会出现人身事故的,但是可能出现车辆和猛兽的直接接触现象,猛兽可能会咬坏车灯、轮胎等,如果不出现这些问题,车辆离开公园,此合同就自然作废,根本就不是什么“生死合同”。赵女士以这个合同是生死合同而起诉公园没尽到生命的保护显然又是误判,还是错误的。
4、赵女士承认的第二次误判——下车地点看见出口误以为到了出口
赵女士说“东北虎园的构造非常混乱,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在看到‘禁止下车’警示牌的地方自己并没有下车,下车前看到前后有私家车逗留,并且在右侧几米处的空地上停有园方的巡逻车,自己产生了错误判断,认为此处已经没有猛兽,比较安全,于是在此处停车,赵女士从副驾驶处开门下车,从车头绕到驾驶位置。"
赵女士说“我们是判断失误造成的”,那么判断失误的原因是原告方还是公园方呢?如果是公园误导使游客误判,那么应该是公园负责,否则就是游客负责。赵女士判断失误的四个原因是不是公园的原因呢?请看下列证据:
(1)下车前看到前后有私家车逗留
赵女士说下车前看到有私家车逗留,因此判断这里是安全的。这种判断是明显错误的,这本来就是驾车游,在猛兽区看见私家车逗留完全是正常现象,看见私家车逗留根本就不能证明这不是猛兽区。因此赵女士的因这个理由造成误判完全是自己的责任。
(2)在右侧几米处的空地上停有园方的巡逻车,
公园为了安全在重要的地方停放巡逻车是正常现象,因看到有巡逻车,就认为这里是安全的
显然也是赵女士的误判。
(3)看到了出口
赵女士说停车的时候看见了出口的大门,以为是到了出口。猛兽区的进口和出口都是两道门,门内都是猛兽区,看到了出口不等于已经出了出口。另外并不是停车时看到出口,而是看到出口才停的车。
(4)没看到老虎
赵女士说下车前看了周围环境,没看到老虎,因此认为是安全的。这种判断逻辑是错误的。你没看到老虎不等于老虎不存在。根据没看见老虎就认为是安全的观点肯定是错误的。她下车被老虎拖走也证明判断是错的。
由上述事实可以充分证明赵女士的误判与公园无关,都是赵女士本身你的智力和错觉造成的。
该园2002年4月17日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园区开设自驾游游览项目开业14年,开车游览的成千上万,为什么很多人没误判,唯独赵女士误判呢?
我们常说一条鱼死了,是鱼的问题,多条鱼死了是鱼塘问题。那么千千万万人没有误判只有赵女士出现误判,还能是
公园的问题吗?
由上述证据可知引起赵女士误判的四个理由都是赵女士的误判,造成误判的主要原因主观原因是赵女士的判断能力低下,客观原因是赵女士多次承认当时是晕车状态。晕车时候的判断难免错误(偷鸡不成倒搭一把米)。
既然赵女士公开承认下车的原因是他们自己的原因,承认在停车地点下车是误判,引擎误判的原因都是赵女士本人的判断能力和晕车造成的,与公园没有一点关系,因此原告必须承担误判的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因此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赵女士,确定无疑。
5、
谁违规,谁承担后果
古今中外的所有战争因指挥员误判而战败的案例比比皆是,谁误判谁承担损失。古今中外没有一个案例由于指挥员误判而战败却要求对方全额赔偿损失的。战胜方不但不会给战败方赔偿损失,而且会要求战败方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是游客违反规定的原因造成损失,公园如果因此受到损失,公园应该起诉游客。这才是真正的合理,真正的公正。
但是本案例中明明是原告误判违规,除了自己造成损失之外也给公园造成了损失,但是原告却要求公园赔偿一切损失,而且是高额赔偿,这样做合情合理吗?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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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额赔款疑似讹诈
1、高额索赔的事实
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告赵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赔偿后续整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
不用认真核对,这个赔偿数额就是高额赔偿。即使完全是公园的责任,甚至说成是见义勇为,又能赔偿多少呢?
2、原告赵女士不承认是自己敲诈
原告赵女士对高额索赔的解释是“索赔数额则是律师根据法律、伤情等多方面因素提出的,并非是‘讹诈’”。
“如果法院判了动物园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赔偿,我觉得可有可无。”
原告的上述两句话充分证明高额索赔完全是律师所为,如果有人说是敲诈,不该原告的事,找律师去。原告觉得可赔款有可无。是律师写的起诉书,律师要求赔那么多。
都知道原告律师是代表原告利益起诉的,原告和原告律师完全是一个整体,上述言论证明原告通情达理,不讲理的是律师。
我不知道是原告真高姿态,还是口是心非,还是故设陷阱?。
3、真的不在
乎赔多赔少吗?
尽管赵女士说不在乎赔偿多少,但事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原告索赔218万是确定无疑的,因此很多人疑似敲诈也不是不无道理。法院两次调解不成也与高额赔款有关,还有不满意就上诉,这些证据都证明赵女士说不在乎赔多赔少是骗人的。。
三、社会舆论不能通过
原告说“舆论左右不了法律”,这句话是自我感觉良好的表现。如果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法理充分、证据确凿,这样的判决经得起任何人的监督,当然不怕舆论的风波,但是我们的法院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受舆论监督而改判。
本案从一开始出现,几乎是一面倒,原告被大量网民谴责,这是公认的事实。社会舆论不是法律判决,法律的判决不应该完全受社会舆论的影响,但因社会舆论而修改法院判决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例如2007年4月26日的南京“彭宇案”,就是在社会舆论下改判的。还有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
原告说“舆论是舆论,法律是法律,舆论左右不了法律”显然是缺乏证据的,不符合事实的。
四、赵女士的母亲可以评为“见义勇为”吗?
本案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周某某死亡产生的全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9万余元,原因是有人认为死者是“见义勇为”。他真是“见义勇为”吗?,请不要侮辱“见义勇为”的美名吧。
死者是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错误的判断,做了一件错事
,与“见义勇为”没有半点关系。请看证据:
1、错误的时间
从驾车进入那个猛兽区时刻起,人的自由就被限制,这种限制是保护自身安全的必须
,在这个时间里的一切行动都必须遵守规定。但是这位女士却在这个时刻忘记了规则,随她女儿下了车,并遭到了不幸。
2.错误的地点
在驾车进入与猛兽动物近距离接触的动物园里的所有危险地方都不能下车
,否则可能出现严重后果,但是周女士在动物园的猛兽区下车了
。
3、错误的判断
见义勇为的条件是勇为者认为自己有能力拯救需要拯救的人,这里的有能力包括勇气、爱心,还包括体力和技能。例如一个人溺水了,有生命危险。只有勇气和爱心,还要会水的人跳进去救人,才能算
见义勇为
。如果只有勇气,有爱心,但不会水,这样的人的人跳进去不但救不了人,反而被淹死,这样的人就不能定为见义勇为。
同理,在死者发现女儿被老虎叼走时
,出于救人心切,根本就不能理智的判断下车后能不能救下女儿,会不会出现救不下人反而被伤害的局面,错误的判断会加重损失。因此周女士的死亡是自己不知量力引起的,应该自食其果。
4、办了一件错事
在赵女士被老虎拖走的时候,赵女士的母亲也违规下车了,而且去拍老虎脑袋。因此被第二个和第三个老虎叼走。因此周女士的死是一时的激动,错误的判断,根本就没有能力救护却又强行参与救护,这样的结果就难免出现死亡的后果。
综上所述,周女士的死亡完全是自己在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错误的判断做的一件错事,与见义勇为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她的死亡与她女儿的过错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也与她自己的错误做法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把她的死亡完全归于公园是完全错误的。
五、律师也有不适当
律师的职责是受代理人委托,监督法院的法官正确执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本案的原告律师存在如下两个不适当。
1、过高的赔偿数额
本案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原告也公开承认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的赔偿数额是219万,这种结果无疑是天价赔款。如果死者伤者都算“见义勇为”,又能获得多少赔偿呢?
这种高额赔款的表面是维护原告的利益,而实际结果原告会因此名利双丢。
原告因高额索赔被怀疑是敲诈。法院不可能支持这样的诉求,但是法院和律师的收费标准都是按照要求赔偿数额的比例缴纳,原告因高额索赔而多交律师费和起诉费。所以这种脱离实际的高额诉求不但对原告不利,而且明显有害,会让原告名利双丢。
2、拒绝调解的可能
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是首选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对三方都有利。本案中拒绝调解的表面是公园方,但根本原因却是原告方。这是为什么呢?根本原因是原告律师提出的高额索赔,造成原告被告双方无法调解成功。
有严重责任的一方提出
如此高额的索赔,任何一个被告都不会答应。因此拒绝调解的表面是被告,但造成难以调解成功的却是原告。
把难题完全推给法院的律师,也不是最佳的律师。
六、把事故归于老虎是错误的
1、原告之一赵先生说“我现在一看到有老虎出现的电视节目就马上换台,我现在恨它恨得牙痒痒。"。就连4岁多的小外孙,也因为1年多前亲历了这场悲剧而被禁止看带任何老虎卡通形象的动画片。
本人认为此次事故与老虎一点关系也没有。老虎的本能就是吃肉,谴责老虎,不谴责违规的人,完全是自找烦恼,是错误的。
2、有人证明出事故的当时老虎正在饥饿期,因此老虎会吃人,动物园有责任。
游览野生动物园,都希望近距离看到活跃的动物,如果把动物都提前喂饱了,它还会到处为寻找食物而走动吗?因当时老虎饥饿而吃人要求公园负主要责任,很明显是没有道理的。
综上所述,如果本案完全忽略法律法规,完全无视社会舆论,判决原告完全胜诉,将会出现如下结果:
(1)社会舆论将会集中强烈谴责法院及原告
(2)有关动物园将出现集体抗议,甚至罢园
(3)部分自杀者将优选野生动物园
(4)法院院长及主审法官将被撤职
赵女士说如果一审结果不理想,还要上诉,我认为这种不到黄河不死心的精神可嘉,但是能满足你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全国不可能有。全世界也不一定有。不但没有,有的国家根据我提供的上述事实证据还会起诉你,罚你,因为你承认了你的2次误判,责任在你,因为你的原因给公园造成损失,这些损失应该由你承担。
不要再折腾了,一审你肯定不会满足你的诉讼请求,二审还需要再交上诉费和上诉律师费。二审也不会支持你,最后劳民伤财的只能是你。
综上所述,本案是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本人认为各级各地法院都不可能徇私枉法,各级各地法院都不可能判决原告完全胜诉的,完全胜诉的可能只能是百分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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