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公认中国的道德倒退了30年,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是国家改革开放以来重视经济发展,轻视道德教育。重金钱,轻友谊等等原因。本人研究发现中国的法院在中国道德倒退的行程中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法院的人员可能不服,请看下列证据
一、宣称法律万能——全国道德倒退
近30年在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法的作用也被提釗了很高的高度:然而由子各方面原因的影响.在很高的高度背后,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明显存在“法律万能论”的问题。
1、事实
政府和法院认为一切社会矛盾都可以用法律来解决;无论遇到各种社会问题归结起来都是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造成的。以至于给公众造成一种假象,似乎今天我们所遇到的一切问题,诸如经济上的混乱,社会秩序不稳,杜会风气不正等等,在将来立法完善的情况下,这些都不存在了。这种认识表面上看是十分重视法律的.但由于它不适当的夸大了法的作用.因而对法治的实现,对公民自觉守法同样有阻碍作用,阻碍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对法律寄予过高的期望,忽略了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
事实上,泛化的立法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众对法律的盲目信仰。近年来,各种各样前所未闻的案件不断地出现,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民把许多原本不应用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诉诸法律,例如父亲告儿子不陪其聊天;坚持把一元钱的纠纷诉诸法庭。当人们谈起自我保护时,总是想到法律是自我保护的利器,却往往忽视道德等社会规范的作用。
由于这种对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的忽视,使人们的注意力不恰当地过分集中于法律之上而忽视了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塑造,这也是导致今天社会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一定的道德观念是支持公民守法的重要因素,因此,道德观念的滑坡必然对法律的实施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常说,司法是反映社会对法律需求程度的第一战线,民众对法律寄予过高的厚望,而忽视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诉讼的激增。
第二.当对法律的过高的希望得不到满足时.必然转向轻视法律。例如在看到了杜会治安不好之后,人们认为有法就好了,就可以严厉打击了。有了法之 后,发现社会治安问题依然存在.人钔又认为,严格执法就好了;严格执法了之后.杜会治安问题还是存在. 人们就会认为,法律没有用。还是要靠得力的领导。这也正是今天“青天意识"依然存在的原因之一。
法律并不是社会的惟一调整工具,选择法律这个调整工具可能含有巨大的社会成本。更重要的是,如果这一切都用立法手段来规制,我们有那么多的立法资源吗?这样的立法最终能落实在执行层面上吗?这一切,显然令人难以乐观。
正如有专家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体系,它们发挥功能的层次是不同的。道德手段虽然是软性作用力,但由于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及人的内心信念来起作用,因此,道德虽没有法律强制力,却比法律管得更宽,管得更久,更真实。由于道德是高于法律的更显宽松的行为规范,因而道德比之法律,更少有对行为主体自由意志侵犯的危险。而道德要求法律化则增加了这种危险,必须慎
2、结果
由于 我国过分强调法律的万能,造成全国忽略道德,忽略调解,出现所有问题都要通过法律解决的偏向。造成法律案件数倍上升,造成了人与人的关系只有金钱关系 和法律关系,使中国人的道德水平大大下降。
二、南京“彭宇案”让全国老人倒下无人敢扶
我国近十几年明显存在老年人跌倒无人敢扶的现象,这是为什么呢?是中国法院公开告诉中国人老人跌倒不要扶,否则法院可能判你赔款。
1、事实
2006年11月20日 彭宇下公交车时与徐寿兰相撞,徐寿兰跌倒致其骨折。之后徐将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次庭审,彭宇妻子代其出庭答辩时未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 第二次庭审,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7月6日 第三次庭审,由于事发当日接出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最终彭宇案一审判决彭宇承担40%医药费45876.6元,二审强制判决承担1万元了结此案。
公交车旅客上下车人多时相撞现象屡见不鲜,因此而跌倒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一般跌倒不会出现骨折,人多拥挤也说不清谁的原因。但是本案中徐寿兰在站点候车时发现同时来了两辆车,第一辆人多上不去,跑向第二辆,与正在下车的彭宇相撞。彭宇年轻力壮没啥反应,可是年老体弱的徐寿兰却倒了。如果这时彭宇走人也是正常现象,但是彭宇把她扶起来,并且送到医院,还付了300元钱,等到家属来才走。
由于我国高昂的治疗费用,一个骨折治疗费需要10多万,又由于我国的保险事业不健全,社会保障缺失造成徐寿兰负担过重,而把彭宇告上法院。法院依据的逻辑是:“不是你撞倒,为什么把她送到医院,又代付300元?”,因此完全否定了中国还会有好人存在的事实,并因此判彭宇陪4.5万。
如果彭宇撞了,那就是100%责任,如果没撞,那就一分钱责任都不应该赔,而且还应该起诉老人的诬陷罪,哪有40%责任这一说,后来还根据社会舆论再度压价,判赔一万元结案。
本判决一公布,就引起全国热议,从此凡是出现老年人跌倒现象,很多很多人不敢扶,怕被赖上。法院的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人不敢做好事,让中国人的道德倒退了30年,数不清因不敢扶造成多少人丧命。
甚至中央电视台多年的春节联欢晚会多次表演类似节目呼唤正义,但结果人民大众一笑了之,仍然无动于衷。
这难道不是一纸判决,道德倒退若干年吗?
三、法律规定医疗案件“举证倒置”,助推医闹成群出现
都知道我国医患关系非常紧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是法院助推医闹的形成和发展 。
1、事实
2002年4月1日,一个全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了。这项新规的最大创新就在于对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个法规,对个别案件的处理可能是正确的,但对所有医疗纠纷都用这个法规,肯定就是错的。从其出发点来讲应该说是很好的。它为解决医患纠纷、维护弱势群体——患者的利益等方面看似做了一件好事,或者说是找到了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突破口。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对弱势群体患方是十分有利的,其实则不然。”因为这一规定的要求,普遍出现的情况是,医方在医疗行为中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在医患纠纷中输官司,因此,在行医过程中大量收集客观证据和规避风险,结果造成广大患者利益受损,并带来了诸多问题。
2、后果
(1) 大检查大处方看病贵 医院自我保护下的弊端
该规定出台后,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成为医疗费用急剧上涨的诱因之一,老百姓都喊看病贵了。
自从2002年4月1日这一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在上法庭时主动提供证据,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这里面既有医方开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存在,更大程度上是医方为了保护自己在中不输官司,而留下客观证据,这大大增加了患者的诊断检查费用。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既价廉又有效,但是这些药物和治疗方法比起一些贵重药品和新技术的确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如显效慢,周期长以及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为了保险,为了不输掉官司,医方在治疗患者中肯定是选择后者,这又造成医疗费用的上涨。
(2) 医学界的“瓶颈” 风险医疗技术难开展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和高难度的行业。在疾病诊治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有不同,许多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创新。特别是有些疾病存在着特殊的变化,按照常规的诊治或者书本上的规范这些疾病是难以被治愈的,这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技术。但是,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医方不愿意冒风险去开展创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有些病情严重的患者通过创新治疗技术和方法可能还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因该规定出台而丧失机会。因为创新的治疗一旦失败,医方被推上被告席,将百分之百输掉官司。因此,该规定的出台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3)医闹迅速发展
由于医疗诉讼推行举证倒置,明显降低了患者及家属的诉讼门槛,诉讼成本降低,因此医疗诉讼案件大增,其中有一部分纯属医闹,无理要求。但是法律允许和支持,因此造成从2004年开始,全国医闹现象数倍增加,甚至形成了利益链条,形成了新的职业,职业医闹。严重败坏了医疗环境,严重破坏了医患关系。
这项规定在2009年被撤销,但留下的后遗症却是很难根除。
3、医院有一点关联就要全赔
查阅很多医疗纠纷案例,发现我们的很多法院在判处医疗纠纷案件的时候常常出现偏袒患者一方的倾向。具体表现就是只要医院的行为有可能与患者的伤害有关,就判处医院全责,就满足原告的要求判医院全额赔款。
4、医院无责任也要“人道主义赔款”
2007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肺部感染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当时是自己走到呼吸内科门诊的,医院要求李丽云剖腹产,丈夫不同意 拒签,仅仅4个多小时后,李丽云即发生呼吸心跳停止,并最终死亡。司法鉴定部门根据法院委托的三方面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的结果是医院的问题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必然联系。但判决书上仍然说明医院主动赔偿10万元。按责任比例赔偿是天经地义,法院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把医院主动给的人道主义救助写入判决书?
由于我们的各级法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误判,为医闹树立了典范。创造了只要上告,用放大镜找到医院一点不足,医院就要全赔。即使找不到不足,还有“人道主义赔偿”。因此闹就有利可图,不闹白不闹 ,闹就有利谁不闹。引起医闹层出不穷。近两年才开始立法扭转这种局面,但造成的不良影响确实遗恨百年。
四、法院告诉我们对危害社会公德的现象不要管
现在的社会公德是中国建国以来的最低点,面对 坏人坏事大部分人或者围观或者置之不理,很少有人出来与坏人坏事作斗争。
特别是从今年开始,不要说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任何危害公共利益的人也要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否则就要被法院判赔款。
1、事实
今年5月2日上午,河南郑州医生杨欢(化名)在电梯内劝阻一位老人吸烟,老人不听,并情绪激动与杨发生争执,争执中老人突发心脏病去世。
老人家属将杨欢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赔偿,
一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不知道受害人存在身体疾病,双方是正常的论理、争辩,因受害人情绪过分激动而死亡。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认为老人猝死是被告医生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个判决隐含的信息,其实就是法院认可被告医生对老人的死亡并不负有责任。然而 法院一方面判杨欢与老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又判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
老人家属不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中法官提出证据不足,还需调取其他证据,所以没有当庭判决。
“监控视频显示,老人直到一层大院还在抽烟,并不是家属说的‘不让抽就不抽了’,烟一直点着,不掐灭,还是有二手烟。”
法律规定:公民有对违反社会公德及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的权利。在公共场所特别是电梯这种封闭空间吸烟,一方面存在着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违反社会公德和相关规定,不易散发的二手烟进一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劝阻。
首先,老人有过错,如果该地方有相关禁止抽烟的法律规定,该老人已经违法了;
第二,劝止别人不要抽烟,既是一种维护自己健康权的行为,也体现了挺身而出、维护社会秩序的美德,客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第三,医生与老人不认识,不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不知道老人有心脏病,即: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错,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无论从哪一方面,医生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反而是值得表扬的行为,一审法院错了。不但如此,遗憾的是因为医生种种原因没有上诉,二审改判医生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这1.5万已经赔定了。
2、后果
此案可能引起的恶劣后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公共场合,烟民可以随意在电梯、医院、电影院、图书馆、候车厅、幼儿园抽烟,无人敢继续劝阻啦,他要有个心脏病倒地不起,因有判例在先,法院饶不了你!
不止是吸烟问题,在一切坏人坏事面前不但不要阻止,而且不能批评,否则就可能被法院罚款。这是消极吗?这是法院不良判决造成的后果。
还有很多很多,法院应该是公平公正,爱憎分明,如果让好人受罚,中国的人的道德能不下滑吗?说法院不良判决的客观效果是助推这种下滑,难道错误吗?
五、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判决结果将影响中国道德趋势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是典型个人不守规则造成伤害的案件,已经开庭,还没判决。一部分人支持原告,如果本案判决原告胜诉,中国又将面临道德下滑的风险。因个人不守规矩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理直气壮起诉对方,也可以胜诉。这是对规则的挑战,从此中国将不得安宁。
北京 慕盛学